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旧法№160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184 185 186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 21 -
187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旧法№171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4 195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196 - 22 -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7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旧法№177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行。 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旧法№178 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缺乏证据证明的; 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证据是伪造的; 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证据未经质证的; 据未经质证的; 198 199 200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误的; 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因(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未参加诉讼的; - 23 -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权利的; 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讼请求的; 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旧法№179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旧法№182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旧法№183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旧法№181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旧法№184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201 202 203 204 205 - 24 -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旧法№184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出抗诉。 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旧法№187 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06 207 208 209 210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211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