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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事诉讼法新旧修改全文对比(彩色直观、可A4打印)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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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131 132 133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134 135 136 137 第三节 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138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旧法№124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139 140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 16 -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150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17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151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判决书应当写明: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和理由;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理由; 152 的法律依据;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旧法№138 153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54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可以上诉。 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旧法№140 155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18 -

156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旧法№142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157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158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当事人、证人。 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旧法№144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165 166 - 19 -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167 168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169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旧法№152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维持原判决、裁定; 改判;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判、撤销或者变更; 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清事实后改判; 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以上诉。 ——旧法№153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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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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