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公司是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单位的,应会同更新项目的意向实施单位在单元规划批准后两个月内共同编制完成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具体的编制要求见《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引》。
(二)参与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的一大重要特点就是股份合作公司及其股东物业占更新项目需搬迁物业的较大比例,为了保障股份合作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推进城市更新项目的有序实施,维护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标准的合理、公平,股份合作公司需参与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对搬迁补偿安置相关的补偿对象确定、补偿标准的统一、补偿工作的安排、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形成、方案的约束力、救济途径等提出意见。
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编制要求见《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编制指引》。 (三)协助认定无产权房屋权利人
多方面原因造成我区城市更新区域内存在相当比例的房屋未完善产权登记手续,为明确房屋的实际权利人,龙岗区城市更新范围内需组织对无产权登记房屋的权利人进行认定,股份合作公司作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是认定房屋权利人的主要参与人。为了简化工作,龙岗区城市更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认定工作采取了简易程序,
程序主要包括权利人申请、股份合作公司和社区居委会出具意见、街道办组织公示后认定等三个步骤,股份合作公司的认定意见是认定程序的关键。在配合开展更新范围内无产权房屋权利人认定工作时,股份合作公司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核对权利人的房屋位置、权利人、权利人身份等信息,确保公平、公正。 (四)物业价值确认和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更新项目拆除范围内归属股份合作公司的物业(包含非农建设用地等合法用地、未征转用地及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股份合作公司可聘请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运用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等多种方法综合评估出物业的价值。参照物业价值的评估值,本着合作共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确定股份合作公司的搬迁补偿利益。
股份合作公司选择由意向实施单位对其物业进行搬迁补偿安置的,应与意向实施单位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了维持股份合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股份合作公司的物业宜主要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股份合作公司处置物业(土地)的相关事项,应按照股份合作公司章程的规定及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召开相关会议,并及时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应督促意向实施单位(搬迁人)及时将搬迁
补偿安置协议报辖区街道办进行协议备案,备案后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未来办理回迁安置房屋产权登记的重要依据。 (五)协助与其他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股份合作公司是维护城市更新范围内集体利益、股东个人利益的重要代表,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或协助意向实施单位按照制定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开展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充分保护原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对于超出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要求补偿的,或者长期不配合完成搬迁补偿的原权利人,股份合作公司应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必要时应寻找司法等途径解决。 (六)协助确认更新项目实施主体
更新项目的意向实施单位完成项目拆除范围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以后,可按照城市更新相关政策要求申请确认为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受理并初审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需按规定组织实施主体公示,股份合作公司应配合做好实施主体的公示工作,协助收集相关权利人的公示意见,参与公示异议意见的处理。
(七)配合征转集体土地
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后,所有权属于集体的土地须征转为国有后,方可办理用地出让手续。股份合作公司收到国土管理部门的征转地通知手续后,需配合签订土地征转补偿合同,并办理征转土地的移交手续。
(八)协助分配安置房屋
股份合作公司在选择安置房屋时,应在协议约定的基础上,相对集中选择,以便于后续使用和管理。其他权利人选择安置房屋时,股份合作公司应发挥组织作用,协助开发单位做好安置房屋的分配工作,协调解决安置房屋分配中的问题。 五、组织召开相关股东会议 (一)需股东会议决议的主要事项
1.更新单元计划申报阶段,征集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含土地)部分的更新意愿,或以股份合作公司名义申报更新单元计划时,需要召开股东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2.确定参与城市更新的方式和合作企业。
3.股份合作公司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是否愿意与意向实施单位合作开发的,需要召开股东会议,集体决策。
4.股份合作公司所有的物业(含属于股份合作公司所有的土地、房屋、零星空地、村道、巷道等)选择由意向实施单位搬迁补偿安置的,按照处置集体资产的相关规定,需要召开股东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5、其他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集体决策的事项。 (二)股东会议的组织方式
股份合作公司涉及城市更新的事项,一般都属于重大事项,需要股份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进行集体决策,并应符合《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深府〔2011〕198号)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监管实施细则》等的要求。 根据更新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条件成熟的,股份合作公司可组织召开股东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一次性决议。一次性决议条件不成熟的,股份合作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召开股东会议的次数,一般可选择分两次进行决议,一次对更新意愿、确定参与城市更新方式和合作企业等进行决议,另一次可以对非农建设用地合作开发和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的搬迁补偿安置等事项进行决议。
相关决议事项在组织召开股东会议时,应注意的主要方面包括: 1.决议事项涉及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