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修建和采取工程措施方能修建地区的范围)。提出土地的工程控制要求。 4.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标明行政区划、城镇体系总体布局、交通网络及重要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主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旅游区布局。
5.城市总体规划图。表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规划内容,图纸比例同现状图。
6.郊区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城市规划区范围、界线;
(2)村镇居民点、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等各项建设用地布局和控制范围;
(3)对外交通用地及需与隔离的市政公用设施(水源地、危险品库、火葬场、墓地、垃圾处理消纳地等)用地的布局和控制范围;
(4)农田、菜地、林地、园地、副食品基地和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的布局和控制范围。
7.近期建设规划图。
8.各项专业规划图,详见第三章的规定。
(三)附件
第三章 总体规划阶段的各项专业规划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应包括第九条至第十九条所列各项。7度以上地震设防城市应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要相互协调,文本和图纸要符合本章的规定。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要符合该专业规划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九条 道路交通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对外交通
(1)铁路站、线、场用地范围;
(2)江、海、河港口码头、货场及疏港交通用地范围; (3)航空港用地范围及交通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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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际公路、快速公路与城市交通的联系,长途客运枢纽站的用地范围; (5)城市交通与市际交通的衔接。 2.城市客运与货运
(1)公共客运交通和公交线路、站场分布; (2)自行车交通;
(3)地铁、轻轨线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安排; (4)客运换乘枢纽;
(5)货运网络和货源点布局; (6)货运站场和枢纽用地范围。 3.道路系统
(1)各项交通预测数据的分析、评价;
(2)主次干道系统的布局,重要桥梁、立体交叉、快速干道、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
(3)自行车、行人专用道路系统。 (三)图纸内容
1.分类标绘客运、货运、自行车、步行道路的走向; 2.主次干道走向、红线宽度。重要交叉口形式; 3.重要广场、停车场、公交停车场的位置和范围;
4.铁路线路及站场、公路及货场、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对外交通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十条 给水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用水量标准,生产、生活、市政用水总量估算;
2.水资源供需平衡,水源地选择,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净水方案,水厂制水能力;
3.输水管网及配水干管布置,加压站位置和数量; 4.水源地防护措施。 (二)图纸内容
1.水源及水蝇、泵房、水厂、贮水池位置,供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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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给水分区和规划供水量;
3.输配水干管走向、管径,主要加压站、高位水池规模及位置。
第十一条 排水工程规划(含雨水工程与污水工程,必要时也可分开编制)。
(一)文本内容 1.排水制度;
2.划分排水区域,估算雨水、污水总量,制定不同地区污水排放标准; 3.排水管、渠系统规划布局,确定主要泵站及位置; 4.污水处理厂布局、规模、处理等级以及综合利用的措施; (二)图纸内容
1.排水分区界线,汇水总面积,规划排放总量; 2.排水管渠干线位置、走向、管径和出口位置; 3.排水泵站和其他排水构筑物规模位置; 4.污水处理厂位置、用地范围。
第十二条 供电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用电量指标,总用电负荷,最大用电负荷、分区负荷密度; 2.供电电源选择;
3.变电站位置、变电等级、容量,输配电系统电压等级、敷设方式; 4.高压走廊用地范围、防护要求。 (二)图纸内容
1.供电电源位置、供电能力;
2.变电站位置、名称、容量、电压等级; 3.供电线路走向、电压等级、敷设方式; 4.高压走廊用地范围、电压等级。
第十三条 电信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各项通讯设施的标准和发展规模(包括长途电话、市内电话、电报、电视台、无线电台及部门通讯设施);
2.邮政设施标准、服务范围、发展目标,主要局所网点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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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讯线路布置、用地范围、敷设方式;
4.通讯设施布局和用地范围,收发讯区和徽波通道的保护范围。 (二)图纸内容
1.各种通讯设施位置,通讯线路走向和敷设方式; 2.主要邮设施布局;
3.收发讯区、徽波通道等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估算供热负荷、确定供热方式; 2.划分供热区域范围、布置热电厂; 3.热力网系统、敷设方式; 4.联片集中供热规划。 (二)图纸内容
1.供热热源位置、供热量; 2.供热分区、热负荷;
3.供热干管走向、管径、敷设方式。
第十五条 燃气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估算燃气消耗水平,选择气源,确定气源结构; 2.确定燃气供应规模;
3.确定输配系统供气方式、管网压力等级、管网系统,确定调压站、灌瓶站、贮存站等工程设施布置。 (二)图纸内容
1.气源位置、供气能力、储气设备容量; 2.输配干管走向、压力、管径; 3.调压站、贮存站位置和容量。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规划(必要时可分别编制) (一)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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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绿地指标;
2.市、区级公共绿地布置; 3.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位置范围; 4.主要林荫道布置;
5.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保护控制要求。 (二)图纸内容
1.市、区级公共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大于2000平方米的街头、居住区级绿地、滨河绿地、主要林荫道)用地范围; 2.苗圃、花圃、专业植物等绿地范围; 3.防护林带、林地范围;
4.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区位置和保护范围; 5.河湖水系范围。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原则和标准;
2.生活废弃物总量,垃圾收集方式、堆放及处理,消纳场所的规模及布局; 3.公共厕所布局原则、数量。
(二)图纸应标明主要环卫设施的布局和用地范围,可和环境保护规划图合并。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环境质量的规划目标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2.环境污染的防护、治理措施。 (二)图纸
1.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图:标明主要污染源分布、污染物质扩散范围、主要污染排放单位名称、斐和浓度、有害物质指数;
2.环境保护规划图;规划环境标准和环境分区质量要求,治理污染的措施。
第十九条 防洪规划 (一)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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