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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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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中药管理

【发文字号】国食药监注[2008]3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8.01.07 【实施日期】2008.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遵循中医药研究规律,体现中药注册特点,规范中药注册行为,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局组织制定了《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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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研究规律,继承传统,鼓励创新,扶持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中药新药的研制应当符合中医药理论,注重临床实践基础,具有临床应用价值,保证中药的安全有效和质量稳定均一,保障中药材来源的稳定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应关注对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影响。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主治病证未在国家批准的中成药【功能主治】 中收载的新药,属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范围。

第四条 中药注册申请,应当明确处方组成、药材基原、药材产地与资源状况以及药材前处理(包括炮制)、提取、分离、纯化、制剂等工艺,明确关键工艺参数。

第五条 中药复方制剂应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其处方组成包括中药饮片(药材)、提取物、有效部位及有效成分。

如含有无法定标准的中药材,应单独建立质量标准;无法定标准的有效部位和有效成分,应单独建立质量标准,并按照相应的注册分类提供研究资料;中药提取物应建立可控的质量标准,并附于制剂质量标准之后。 2 / 3

第六条 中药复方制剂除提供综述资料、药学研究资料外,应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和第九条,对不同类别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药理毒理和临床试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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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中药管理【发文字号】国食药监注[2008]3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8.01.07【实施日期】2008.01.07【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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