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有效促进企业战略目标实现,持续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表彰奖励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更好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司级表彰奖励工作。 第三条 主要原则
(一) 总体原则:围绕战略、体现激励、提供保障。
(二) 管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定期表彰和临时表彰相结合;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管理。
(三) 表彰项目:具有全局性、重要性、先进性和典型性,能够产生较好的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表彰奖励项目
第四条 表彰奖励项目应围绕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服务于公司中心工作、有较大影响的综合性工作、以及与基层和群众联系紧密的专项性工作进行设立,以充分发挥鼓励先进、典型示范、推动工作的作用。参评表彰奖励项目的对象一般按集体类、个人类进行区分。
第五条 表彰奖励包括外部表彰奖励和公司级表彰奖励。 第六条 根据性质不同,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综合表彰奖励、常设专项表彰奖励、临时专项表彰奖励。
(一) 常设综合表彰奖励项目是指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和公司因工作需要长期设立的综合类表彰项目,有固定的评选周期。
(二) 常设专项表彰奖励项目是指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和公司因工作需要等设立的专项奖励项目,表彰对象面向特定业务或专项人员,有固定的评选周期。
(三) 临时专项表彰奖励项目指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和公司因工作需要、为国家及地方专项工程、重要活动或重要对外展出等重大事件等设立的专项奖励项目,表彰对象面向特定业务或专项人员,无固定的评选周期。
第七条 向国家、部委及集团公司推荐申报的各类表彰奖励项目的划分、申报程序和管理要求等按照集团表彰奖励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公司级表彰奖励项目包括:
(一) 常设综合表彰奖励项目包括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含突出贡献团队、先进集体、最佳员工、先进个人)等;
(二) 常设专项表彰奖励项目包括优秀党务工作者、党员先锋团队、劳动竞赛先进集体、三八红旗手、科技成果奖(待设立)、质量
奖(待设立)、专利奖(待设立)、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
(三) 公司级临时专项表彰奖励项目设置应根据本办法前述表彰奖励项目设立条件,由业务相关部门牵头申报立项、组织评选,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团队或个人;原则上符合条件的每项重大事件只开展一次表彰评选。
第九条 申报表彰项目立项时,提供的申请材料应至少包含以下情况:
(一) 表彰项目的名称、目的及依据;
(二) 评选范围、参评集体和人员数量、拟表彰集体和个人数量及比例;
(三) 表彰奖励的形式;如有物质奖励需说明拟奖励标准、奖金总额、所需经费预算及列支情况。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十条 公司党委是公司表彰奖励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全面负责各类表彰奖励工作,领导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表彰奖励管理制度;
(二) 负责确立、调整表彰奖励项目分类、分级负责和审批机制; (三) 决策表彰奖励重大事项,批准表彰项目设立、计划方案和评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