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春季 行管本科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小黄本)老师画的重点版本
一、填空:
XZF 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务义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XZF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YXZ 3、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XZX 4、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相对方申请为前提。 XZZ 5、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AZ 6、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GW 7、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JG 8、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根据各处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纵向管理性质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
YJ 9、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三类。
XZX 10、行政行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 XZL 11、行政立法依其权力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CF 12、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是:民主原则、效率原则。 YX 13、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位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附文件的许可。 XK 14、许可申请的审核和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 SZ 15、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分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设定行政许可上的权力配置。 CK 16、除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GJ 17、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0条和第61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两种。
XZQ 18、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 GJ 19、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财产、行为、人身三种执法方式。
XZH 20、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 XZH 21、行政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XZM 22、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对相对方科以义务的行为。
YX 23、以行政指导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将行政命令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 SJ 24、申诫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 XZC 25、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RS 26、人身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
XZJ 27、行政监督属于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同等重要。 SJ 28、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 WG 29、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 XZF 30、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 GM 3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内提出行政复议。
XZP 32、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SG 33、行政侵权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ZC 34、追偿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后补”式的追偿;一种是“先赔后追”的方式。
BF 35、把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复议前置原则,是一些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RM 3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 WG 37、我国行政诉讼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TS 38、特殊地域管辖又可分为专管管辖和共同管辖。 XZS 39、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你更精彩!
DS 40、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QS 41、起诉应以书面方式,即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JS 42、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 RM 4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得以调解为必经审理程序及结案方式。但,行政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 DE 4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
XZA 45、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必须按一定的方式提起。提起的方式有: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KD 46、可定案证据的特征是: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GJ 47、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XZS 48、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 XZP 49、行政判决分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
CY 50、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的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
LY 51、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背离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 ZX 52、执行根据是指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书。 FS 53、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二、名词解释:
XZF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XZF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XZF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XZF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XZF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XZF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Jl H-XZF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XZF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XZF行政法的特点 :有下列五个特点; 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
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③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⑤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其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XZF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和构成要素?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在这里应注意区分行政法律与行政关系,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违反,破坏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而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不反映国家的意志,2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行为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发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例如: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是行政主体,纳税人是行政相对人。
提示:行政主体的权利即它的职权,主要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三方面:(1)行政参与权;(2)行政受益权;(3)行政请求权 XZF行政法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内容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法律事实存在,即使有行政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等。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能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活动,如行政主体的治安管理处罚行为、行政相对方申请某种许可证的行为等。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BG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包括: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主体的增加、减少或改变。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物、行为或精神财富的变更。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发生变化。
XM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包括: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2.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原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已实现或为新的内容所代替。
XZH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XZH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做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 XZZ行政主体:(+特征)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XZZ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XZZ行政职责: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XZZ行政主体特征: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和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一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GJ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GJ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 F2b+j&B3}
SZ首长制:凡将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6n3lJ v `
GW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XZ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XZ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行为。 XZ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XZ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XZ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 XZ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XZ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 XZ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XZ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XZ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的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
YS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BY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要求有特定形式,只要明白表达了意思就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CX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选定行政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JT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选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XZ行政行为的无效:指的就是行政行为不具有效力或效果。
XZ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在其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后而使之失去 法律效力。 XZ行政行为的废止:指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照法定程序终止原作出的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XZ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XZ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XZ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XZ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XZ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ZX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DZ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相对人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的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待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XZ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XZ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措施。
JJ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ZJ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JS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XZ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实施。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
XZ行政强制执行与其他概念的区别: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民事强制执行、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均有不同。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性质不同,目的不同,原则不同。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不同,执行依据不同,执行机关不同,执行对象不同,执行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执行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部分,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施条件、实施时间与目的、实施机关及实施程序等方面均有不同。
XZ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XZ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制事实,如出现不可抗力,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
XZ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XZ行政合同的特点:(一)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不是行政主体为行使行政权而签订的合同不属于行政合同(二)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三)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行政合同是一种双方的行政行为,须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四)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变更或解除行政合同。
XZ行政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一)行政主体的权利: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有下列权利,这些权利同时也是相对方的义务:(1)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2)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3)单方面解除合同权(4)制裁权。行政主体的制裁手段,主要有四种:(1)金钱制裁(2)强制继续履行(3)代执行(4)解除合同.(二)相对方的权利:(1)获得报酬权;(2)损害赔偿请求权;(3)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4)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行政相对方还享有以下两种特有的权利:(1)特权行为的补偿权(2)如果发生因经济变动、战争、自然灾害等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况,致使合同履行极端困难时,相对方则享有不可预见情况的补偿权。
XZ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SJ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申诫罚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其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
RS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XW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方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CC财产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XZ行政处罚的特点: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2、行政处罚的使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XZ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分: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 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YB一般行政监督:是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
XZ行政监察: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XZ行政监督: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SJ审计监督:就是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记录等经济资料,审查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的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交审计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的专门活动。
XZ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XZ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XZ行政责任:制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XZ行政救济: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XZ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SF司法机关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向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XZ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它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FY复议申请人: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FY复议被申请人: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JT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以下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行政处罚行为。如行政拘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2)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传唤、强制扣押、强制划拨等。3)行政决定行为。如关于许可证、执照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关于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认等。4)行政侵权行为。如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变更或废止农村承包合同,侵犯向对方合法权益,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5)行政不作为行为。如不依法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证书,不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法定职责,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等。6)其他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CX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发布局定、命令。
XZ行政复议管辖: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XZ行政复议机构: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 XZ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是一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
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 4)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FY复议参加人的范围:指行政争议的当事人和与行政争议有厉害关系的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CC追偿:就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缘承担不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XZ行政先行原则: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为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