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主要条款问答释疑
一、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由谁承担清偿责任? 1、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工资由谁支付?
答: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2、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资由谁清偿?
答: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3、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工资由谁清偿?
答: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工资由谁清偿?
答: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5、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资由谁清偿?
答:由用人单位清偿。不能清偿的,由出资人清偿。 6、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时该如何清偿农民工工资?
答:用人单位在实施合并或分立前应当清偿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合并或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7、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依法解散的,农民工工资该如何清偿?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未清偿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
8、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工资由谁清偿?
答: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9、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资由谁清偿?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10、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资由谁清偿?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11、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资由谁清偿?
答: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清偿后可依法追偿。 12、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资由谁清偿?
答:施工单位清偿。
13、因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资由谁清偿?
答:建设单位清偿。
二、《条例》对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做了哪些制度规定?
答:一是专用账户制度。《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设、使用及人工费用的拨付作了专门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且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是总包代发工资制度。《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具体程序是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同时该条明确规定: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三是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制度。《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