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JUNE 2021
整理人 尼克 知识改变命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济宁市任城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14年3月7日区政协一届四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省、市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济宁市任城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
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将推动科学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重要职责,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区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报告。
第七条 每届区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区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区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任
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向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对提交提案的个人或组织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会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研究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七)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适当形式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加强与区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区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一)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接受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加强与其
他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与沟通;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区政协委员在任期内,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区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五)区政协各镇街政协工作办公室,可以本镇街政协工作办公室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汇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性质上属于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