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6.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7.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8.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及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9.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向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对非结算会员,由结算会员执行。
10.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
第六节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考点1】证券公司依法审慎经营、履行诚信义务的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及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考点2】禁止证券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损害客户权益的规定
证券公司及其股东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股东做出最低收益、分红承诺;
2.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向股东直接或间接提供融资或担保; 4.股东占用公司资产或客户存放在公司的资产;
5.证券公司通过购买股东大量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6.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公司存管的期货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划转客户保证金外,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占用、挪用。
【考点3】证券公司设立时业务范围的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及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其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水平、合规程度、高级管理人员业务管理能力、专业人员数量,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知识点】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业务的规定
1.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从事下列证券业务
2.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
3.2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相同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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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业务,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5.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及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知识点】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证券公司可以在经营场所内为客户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客户开立账户。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30%(货币≥7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或者负债达到净资产50%
第二章 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第一节 从业资格
【考点1】专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条件
1.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2.被证券从业机构聘用; 一般 证券业务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最近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5.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6.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1.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2.被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或资信评级机构聘用; 证券 投资咨询 业务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育部认可的); 6.具有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 7.未受过刑事处罚; 8.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17 / 57
9.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考点2】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的条件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1.已被机构聘用;
2.最近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3.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结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作员的除外;
4.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程序——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
不符合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考点3】违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协会发证书
1.参加资格考试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2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2.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注销其证书。 3.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4.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个月至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5.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6.连续3年不执业的,注销证书
【考点4】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1.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员工,经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可以取得证券经纪营销执业证书成为营销人员,此类人员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以外的证券经营业务活动。
2.营销人员应遵守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并按要求参加从业人员年检及后续职业培训。 3.经纪业务执业之前——≥60小时培训,其中法规和职业道德≥20小时
【考点5】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勤勉尽职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部基金销售人员应取得规定的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 基金销售人员在活动时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出示从业资质证明。
【考点6】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分类及其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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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分为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咨询人员和证券机构研究部门的咨询人员。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禁止的行为: (1)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 (2)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3)及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4)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 (5)利用咨询服务及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考点7】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资格管理规定 (一)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1.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净资本不低于5000万 2.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人员不少于20人。 3.保荐代表人不少于4人 4.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 (二)个人申请保荐人资格
1.具备3年以上保荐业务经理
2.最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担任项目协办人 3.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4.最近3年未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程序——申请文件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向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证监会对保荐机构资格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第二节 执业行为
【考点1】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基本准则
1.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2.执业中应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3.执业中应依照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4.在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5.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及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6.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但下列情况除外: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规定调查取证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
7.机构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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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诚信状况评估和检查制度,对会员和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进行日常管理。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一)诚信信息的采集及管理
1.诚信信息,是指会员、从业人员在经营、执业活动中是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信息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2.诚信信息的内容(1)基本信息(2)奖励信息(3)处罚处分信息 3.诚信信息采集的途径
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审核后记入诚信信息系统;否则应当退回并说明理由。 4.诚信信息的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公正、客观地记录从不同信息渠道获取的诚信信息,保持诚信信息的原始完整性,不得有选择地记录诚信信息。
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协会应及时删除、修改相应诚信信息;会员应自收到撤销、变更决定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
(二)诚信信息的保存及效力期限
1.诚信信息的保存——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证明文件以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保存。 2.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电子文档长期保存。 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 (1)基本信息——长期有效; (2)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
(3)超过效力期限的诚信信息转入历史记录库。转入历史记录库的信息不再提供查询服务。 (三)诚信信息的查询及使用
1.诚信信息的分类——效力期限内的诚信信息根据性质分为公开信息和有限公开信息。 2.公开信息——公开信息在协会网站公布会员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会员和从业人员效力期限内受奖励次数、公开谴责自律惩戒决定,协会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诚信信息。任何机构或个人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公开诚信信息。
3.有限公开信息——效力期限内除公开信息以外的信息为有限公开信息
查询符合的,协会应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诚信报告。查询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协会对查询申请不予准许,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诚信自律管理及责任
会员、从业人员对自己报送的诚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考点2】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内容 期限:3-5年;严重:5-10年 (一)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实施对象
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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