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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般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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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考点1】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有四个层次,法律法规效力依次降低: 第一个层次——人代会或人代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第二个层次——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第三个层次——证券监管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四个层次——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性规则。

【考点2】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法律——《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刑法》等。此外,《物权法》、《反洗钱法》和《企业破产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及发布:《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咨询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证监管理委员会发布:《证券发行及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自律性规则——协会、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

第二节 公司法

【考点1】公司的种类 有限责任 公司 股份有限 公司 母公司 子公司 总公司 分公司 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 本国公司 外国公司 【考点2】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法人对公司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简言之,就是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依法拥有的独立支配权。

注意:公司财产破产清算,偿付债务顺序是工资、税款、债权人、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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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要求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被母公司)通过拥有一定比例股份或协议进行实际控制,具有法人资格,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总公司对分公司(分公司被总公司),在生产、人事、资金方面的指挥管理监督,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承担责任,是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上市公司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指其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泛指上市公司之外的所有公司。 本国公司——依所在国法律在所在国登记及批准的公司-中国公司。 外国公司——非依所在国(东道国)法律并非经所在国登记而成立公司,但经所在国政府许可进行业务活动的公司。 公司法人财产的构成::(1)动产、不动产-实物。(2)有形、无形财产-货币。

【考点3】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合法、自主、自负盈亏、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考点4】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考点5】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 (一)公司设立方式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认购人 发起人 发起人、社会公众、特定对象 认购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全部 部分(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少于发行总数35%) 适于哪类公司 有限、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设立登记的要求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公司的设立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由全体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特殊: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授权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设立时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如果发行股票的,还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设立登记后,由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考点6】公司章程的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记载的事项:如上内容,还有股份总额、发起人名称股份数、机构职权(董事会、监事会)、清算解散办法、利润分配办法

【考点7】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

公司外的投资及担保:提供担保,依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不得超过公司章程对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公司内的投资及担保:对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决议表决时,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除被担保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考点8】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滥用权利方式 股东权利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对象 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债权人利益 2 / 57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对债务后果 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9】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1-50人/股份:2-200发起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分类 一般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不设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 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 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 国有独资公司(1个) 不设股东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机构为董事会和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1.订立公司章程 2.股东缴纳出资:货币出资-足额(现金、银行存款)非货币出资-如知识产

权、土地所有权,过户手续一般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3.申请设立登记

【考点10】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组织机构 股东机构 董事会 经理机构 3 / 57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③修改公司章程 ④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⑤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⑥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报告 ⑦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⑧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⑨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⑩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要务(如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决定) ②为股东会准备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③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④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⑤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的常设机关,是股东会的合法召集人 ⑥作为股东会的受托机构,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⑦为股东会准备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⑧为股东会准备增资或减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⑨制订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⑩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①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和投资方案 ②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③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④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⑤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⑥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⑦拟订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考点1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5年连续盈利且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及公司协议收购股权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如达不成协议,股东可自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1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设立方式 认购股份 的额度 发起设立 发行人应认购全部发行的股份 募集设立 发行人认购一部分(35%以上),募集一部分(公众或特定对象)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实收股本总额。而非认缴 设立时 认购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缴足注册资本 前,不向他人募集股份。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发行人认购订立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设立程序 股份和缴纳股款;选举董事会和监份总数的35%);募股程序(包括募股的申请及审批、公开招募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4 / 57

及认购股份、缴纳股款);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 【考点1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股份发行指公司为筹集资本而出售和分配股份法律的行为。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价原则 平价发行价格(等价、券面)——发行价格及股票的票面金额相同 溢价发行价格——股票实际发行价格超过其票面金额

【考点15】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股东转让其股份,在设立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转让——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法规规定。 无记名股票转让——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方式转让。

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第一,持有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申报;

第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第四,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大会做出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董事及董事会决议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行使表决权。董事会决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通过方可。

【考点1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的高董监: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强调忠诚于公司,不得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勤勉义务——强调履职责,谋求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把公司的钱,变成自己的钱)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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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般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考点1】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有四个层次,法律法规效力依次降低:第一个层次——人代会或人代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证券监管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个层次——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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