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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设计规范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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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排烟和通风、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 一般规定 8.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8.1.3.1 长度超过 20m 的内走道。 8.1.3.2 面积超过 100m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1.3.3 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8.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8.1.5.1 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 20m/s。 8.1.5.2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 15m/s。 8.1.5.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0m/s。 8.2 自然排烟 8.2.1 除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 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 2.00m ,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0m 。 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 2.00m 。 8.2.2.3 长度不超过 60m 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 2%。 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 2%。 8.2.2.5 净空高度小于 12m 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 5%。 8.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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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8.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8.3 机械防烟 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1.3 封闭避难层(间)。 8.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 8.3.2-1 至表 8.3.2-4 的 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 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 8.3.2表 8.3.2-1 2 2 2 2

系统负担层数 <20 层 20 层~32 层

加压送风量(m3 加压送风量(m /h) 25000~30000 35000~40000 3

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的分别加压送风量 8.3.2表 8.3.2-2 系统负担层数 送风部位 防烟楼梯间

加压送风量(m3 加压送风量(m /h) 16000~20000 12000~16000 20000~25000 18000~22000 3

<20 层 合用前室 防烟楼梯间 20 层~32 层 合用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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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量 8.3.2表 8.3.2-3

系统负担层数 <20 层 20 层~32 层

加压送风量(m3 加压送风量(m /h) 15000~20000 22000~27000 3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的送风量 8.3.2表 8.3.2-4

系统负担层数 <20 层 20 层~32 层

加压送风量(m3 加压送风量(m /h) 22000~27000 28000~32000 3

注: ①表 8.3.2-1 至表 8.3.2-4 的风量按开启 2.00m×1.60m 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 0.75 系数计算;当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 1.50~1.75 系数计算。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宜小于 0.70m/s。 ②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8.3.3 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8.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8.3.5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 30m /h 计算。 8.3.6 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 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8.3.7* 8.3.7* 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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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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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8.3.7.1 防烟楼梯间为 40Pa 至 50Pa。 8.3.7.2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 25Pa 至 30Pa。 3

8.3.8 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 8.3.9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 因素确定。 8.4 机械排烟 8.4.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4.1.1 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 20m 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 60m 的内走道。 8.4.1.2 面积超过 100m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8.4.1.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 12m 的中庭。 8.4.1.4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 200m 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 50m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 的地下室。 8.4.2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8.4.2.1 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 6.00m 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 60m /h 计算(单台风机最 3 小排烟量不应小于 7200m /h)。 8.4.2.2 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 120m /h 计算。 8.4.2.3 中庭体积小于 17000m 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 6 次/h 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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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设计规范讲义

.防烟、排烟和通风、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一般规定8.1.1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8.1.2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8.1.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8.1.3.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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