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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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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穗府[1990]7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0.08.16 【实施日期】1990.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9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日)废止

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办法

(穗府(1990)71号 一九九0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余泥渣土的排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 / 3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需排放、清运、受

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

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自行平衡消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本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以下简称排放管理处)是在市环卫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余泥渣土排放和受纳场地管理的专门机构。

市属各区设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以下简称管理所)在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卫局)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内余泥渣土排放和场地管理工作。

街道(镇)城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导和区排放管理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辖内居民装修住房、修缮炉灶等产生的零星余泥渣土排放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公路、规划、房管、市政、环保等部门,应协同环卫部门搞好余泥渣土排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余泥渣土:是指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进行建设(铺设)或修缮时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残土。

固定受纳场:是指经规划部门定点,由排放管理处管理的大型余泥渣土填埋场。 临时受纳场:是指由排放管理所选用和监督或经排放管理处审定可回填余泥的建设单位自有场地。

第五条 本市余泥渣土排放,实行有计划的统一排放。排放管理部门应本着方便排卸、就近就地、急者先排的原则,安排、协调好排放工作。 2 / 3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排放管理处的职责和权限:

(一)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规定,制定全市余泥渣土的排放和行政管理措施,并对各区排放管理所进行监督、指导;

(二)定期公布全市余泥渣土受纳场地的专业信息;

(三)负责统一印制余泥渣土排放证、余泥渣土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准运证、受纳余泥渣土场地证和登记表格;

(四)检验并核发运输余泥渣土机动车辆准运证; (五)复议不服排放管理所处罚的行政案件; (六)执行市环卫局及上级主管机关下达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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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穗府[1990]7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1990.08.16【实施日期】1990.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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