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铁路旅客伤亡事故的赔偿责任
汪东丽
【摘 要】7·23 铁路动车组列车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伤亡旅客的赔偿标准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针对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在上位法缺失的情况下,限额赔偿制度的合法性等问题,从旅客伤亡赔偿责任的性质入手,分析探讨旅客伤亡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条款,并就 7·23 事故赔偿标准的合法性进行解读,提出对铁路部门的警示,从而有效推进铁路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 【期刊名称】铁道运输与经济 【年(卷),期】2012(034)008 【总页数】5
【关键词】铁路;旅客伤亡;侵权责任;限额赔偿
2011 年 7 月 23日20 时 30 分 05 秒,甬温线温州市境内,由北京南站开往福州站的 D301 次列车与杭州站开往福州南站的 D3115 次列车发生动车组列车追尾特别重大事故,造成 40 人死亡、172 人受伤 [1]。事故发生后,有学者质疑,铁路事故应急救援的立法价值序位错乱[2],认为铁路在“通车”和“救人”的价值衡量面前首选前者而不是后者。在赔偿问题上,更有教授、律师等专家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审查和修改建议。而《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正是最初 17.2 万元限额赔偿的主要依据。赔偿的标准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赔偿数额从 17.2 万元到 50 万元,最后到 91.5 万元,如此“三级跳”法律依据是什么,91.5 万元是限额赔偿还是体现了同命同价,这对以后相同事件的解决有何影响,都是迫切需要解答的问题。为此,从旅客伤亡赔偿
责任的性质入手,探讨其法律适用问题,以及 7 · 23 事故赔偿标准的合法性,针对完善法律相关规定等方面提出建议。
1 铁路旅客伤亡赔偿责任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 302 条第二款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总之,凡是经承运人同意而乘坐列车的人都应当视为旅客 [3]。根据《合同法》第 290 条、第 291 条和第 292 条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负有按照约定将旅客安全、及时送达约定地点的义务,而旅客负有支付票款或运费的义务。因而运输过程中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是铁路运输企业的主要义务,也是运输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铁路没有保障旅客的人身权利,或者造成旅客伤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73 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权利人之外任何不特定的人都负有不侵犯权利人权利的义务,铁路企业也不例外。依据该规定,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铁路伤亡事故,无论路内伤亡、路外伤亡还是旅客伤亡,铁路企业均应当承担人身侵权责任,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2 铁路旅客伤亡事故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旅客伤亡事故的赔偿责任,形成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所谓竞合,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性,从而在
法律上导致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同时产生[4]。 根据《合同法》第 122 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此时,法律赋予权利人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自愿选择提起违约诉讼还是侵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 5 号) (以下简称“法释[2010] 5 号”)第 12 条规定:“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90 条、第 301 条、第 302 条等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但是,由于《合同法》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定不够明确,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16 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已列举了赔偿的范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22 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铁路交通事故造成旅客伤亡的赔偿中,权利人大多选择侵权责任。 如果权利人选择侵权诉讼,则其法律适用问题便可参照路外伤亡。而在梳理我国《民法通则》第123 条、《侵权责任法》第 73 条、《铁路法》第 58 条第一款、《处理条例》第 32 条第一款和“法释[2010] 5号”第 4 条的规定之后,确定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在免责和减责方面,采用《侵权责任法》和“法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