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河湖“四乱”问题的通告(202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河湖“清四乱”的工作要求,持续巩固河湖“清四乱”成果,做到“清四乱”常态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通告:
一、范围
全市所有河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人工河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以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
二、要求
1.严禁围垦河道,修建民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已平围的禁止复筑。
2.严禁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已拆除的房屋、牛羊舍、大棚等禁止复建。
3.严禁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等。
4.严禁非法采砂、取土。
5.严禁非法设置拦河渔具、挖筑鱼池。
6.严禁弃置垃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
7.严禁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
8.严禁从事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三、责任
如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坚决整治,一切后果由行为人承担,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涉水违法犯罪案件,将移交司法机关严肃查处。
各乡镇村级河湖长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履职尽责,加大河湖管护力度,对易发地的重点对象要管控到人,密切关注,对发现的“四乱”问题要坚决制止,对制止不了的,要报告市级河湖长和市水务局,对失职未发现和失责不制止的,将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四、监督
欢迎广大市民对河湖“四乱”问题进行监督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略) 特此公告。
安达市河湖长制办公室 安达市水务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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