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反风演习制度
第1条 每年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全矿井反风演习,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风科长协助工作;当矿井有新的井翼、水平投产或更换主通风机时,都要进行1次反风演习。如遇特殊原因不能进行矿井反风演习,必须报公司批准。对多台主通风机通风的矿井,应分别作多台主通风机同时反风和单台主通风机各自反风的演习,以分别观测其反风效果。
第2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季度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科、机电部门对反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3条 反风演习持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从矿井最远地点撤人到地面所需的时间,但不得少于2小时。
第4条 在进行新建或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同时做出反风技术设计,说明应用的反风方式、方法及其适用条件和范围。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必须在主要通风机安装时同时建成。反风设施的控制系统必须灵活可靠,所有操作开关应集中安设,便于司机一个人操作。 第5条 矿井每年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时,必须根据火灾发生的地点,对采用的反风方式、方法及人员避灾路线做出明确规定。 第6条 反风演习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反风演习期间停止井下一切生产和反风演习无关的工作。 2、反风演习前应切断井下电源。
3、在反风演习前,井下工作人员必须全部升井,否则,不得进行反风演习。
4、排水能力及水仓容积能够满足反风期间储水的矿井,可在反风前排空水仓积水,切断井下中央变电所的一切电源。
5、反风演习期间,井下测定人员不得单独行动。 6、打开井下消防仓库,备足消防器材和工具。
7、演习结束,风流恢复正常后,检查井下各地点瓦斯浓度低于1.0%时,方可恢复送电。
8、反风演习前,井下火区必须封闭和消除,反风时加强观测。 9、反风演习期间,在出风井口20m范围内及与出风井口相连通的井口房等建筑物内,都必须切断电源,禁止一切火源存在。 第7条 矿井反风前,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反风演习措施,报公司审批。反风演习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1、按照矿井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假设灾害发生地点。 2、确定反风演习开始时间和持续时间。 3、明确反风设备的操作顺序。 4、确定反风演习的观测项目及其方法。 5、预计反风后的通风网路、风量和瓦斯情况。 6、制定反风演习的安全措施。
7、明确恢复正常通风的操作顺序和制定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 8、规定参加反风演习的人员分工和培训工作。 第8条 反风演习期间应观测记录以下内容:
1、观测主要通风机运转状态,包括电机负荷、轴承温升、风量、风压。电机不得超负荷运转。
2、测定全矿井、一翼、区域、水平、采区进回风流的瓦斯及二氧化碳的浓度和风量。瓦斯、二氧化碳每十分钟测定一次。观测风流方向,每半小时测定一次风量。
3、选择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大的或瓦斯涌出不正常的工作面,测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浓度、涌出量。
矿井反风演习后,必须在一周内完成反风演习报告的编制,并报公司通风管理部门备案。反风演习报告应包括:
1、矿井通风情况。 2、主要通风机运转情况。 3、井巷中风量和瓦斯浓度。 4、矿井自然风压状况。
5、反风演习时空气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气体情况。
6、反风操作时间和恢复正常通风的操作时间。 7、矿井通风系统图(包括反风前和反风时的通风系统)。 8、反风演习参加人数。 9、存在问题,解决办法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