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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农村土地征收政策其核心是保护农民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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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农村土地征收政策其核心是保护农民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严格限制非公益性征地,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土地收益关系,充分考虑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具体内容包括:

1.要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平等的财产所有权。两者都应体现所有者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权能;财产权利的流转应遵循平等、等价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2.要严格区分公益性和公共利益中的经营性用地。“公益性”和“公共利益”有着本质区别。公益性突出强调的是没有营利收益,无偿为社会服务;公共利益则不同,部分公共利益带有明显的商业性质[7]。为此,对公益性用地,应按照国家规定由政府征用,向土地使用者直接供地;对于非公益性用地,无论是国家,还是集体单位、个人的经营性用地,都应按照市场公平原则由政府统一征用,采用市场化机制供地。

3.尊重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产权的转移都要遵循市场公平的原则,土地产权的转移也不例外。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不仅要考虑现实土地用途的补偿,也要让农民分享用途转化后的收益,这是基于集体土地区位因素对产权的影响而提出的。特别是国家征用的经营性用地一般都是靠近城区或公路干线等区位优越的地块,潜在价值较高。

4.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改革和完善失地农民的安置办法。在目前市场经济初步建立而又远未完善的环境下,原有的农民安置办法显然是不尽合理了。解决的办法是尽快建立以市场为指导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新机制,重点是解决被征地农民在城镇的再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对于被征地农民,当地政府有责任给予他们就业指导和培训等必要的帮助;同时,政府、农民集体和个人都应当拿出部分来自土地的收益,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失业和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进入城镇后,应与城镇居民同等对待,在就业、子女入学、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提供相同待遇。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制定要综合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

近年来,乡镇城镇化,工业园区建设一路高歌猛进。城镇化水平提高,人居环境改善的背后,是许多农民失去了生活的屏障——土地。土地是资源,是资产,土地一旦转为国有,其价格成几何级数飞涨。政府低征高售,获利不少,但农民蒙受巨大损失,农民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在失地中逐渐萎缩。因土地被征收农民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三无”人员。吃饭与建设两条线并行发展是矛盾交织的,矛盾的解决非一朝一夕奏效。但农民与基层政府冲突成为社会愈演愈烈之势,农地被征各种矛盾集聚,若不妥善处理势必影响农村社会和谐。

一、农村土地征收中问题

1、群众对征收土地政策、补偿安置办法知之不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法律赋予国家有强制征地权,但在“公共利益需要“旗号下,谁能说清哪些是公共利益呢?实际上一些地方各种名目繁多的圈地,低征高售,以地生财,美其名曰是公共利益设施,行的是酒楼别墅建设。为了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让群众知晓。然而一些农民群众对征收土地政策知之不多。从另一方面,基层一些地方以为“农民知道得越多,工作越难开展”,“群众得了法,干部没办法”,对征地政策进行截留。在整个征地过程中农民完全处于被动,从土地征收至始至终其过程都是用地单位说了算。如果有了农民问起,一推了之。农民对征地政策懵懂,对征地中自己应尽义务不清,同时也影响了政府依法建设。 2、土地权属不清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从中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是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确定,法律规定不详,对集体土地确权权难以“对号入座”。在农村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的生产队划地建立乡村集体林场,只消给生产队队长两包烟或请一顿饭就能划一大片土地,但由于历史原因土地权属无凭证;集体水面权属不清,自然村与村、农户产生纠葛;农村宅基地四至不清,在征用时相邻双方指界时,平日里和睦相处的邻里容易发生口舌之争,甚至为蝇头小利而拳拳相见。 3、土地补偿费用不高

我国征地补偿是按被征用土地原用途产值倍数计算,是对农民原有土地从事农业收益补偿。耕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农民依赖土地种植,有一部分收入,基本维持自家粮食自给。据笔者调查:农民1亩田每年耕作按“一季稻一季油菜”计算收入,首先是投入帐:种子25斤/亩,种子需70元;肥料400斤,需要200元;治虫打药水需要100元,机耕、收割费用100元,收入帐:稻子1000斤/亩,市场价格70元/担,收入700元;油菜300斤/亩,收入300元;除去各项成本,正常年景目前农民每亩田每年净收入为500元左右。一旦被征用,意味着将失去生存根基。目前农村不少地方,农民人均耕地面积为1亩左右。在农田收益低,农民对农田关爱偏低,如今农民视农田为“香饽饽”,种田的积极性史无前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赋予每个村集体成员公平的承包权,巩固了家庭承包制度。尤其是近年来,国家对农业反哺政策出台,减免农业税、发放良种补贴等,农民喜上眉梢,种田积极性高涨。农民更是视承包地为“饭碗田”、“命根子”。目前农村出现征地难的另一个成因则是,现行的安置途径主要是货币安置,一亩田几千元,一次性货币安置最

明显的缺陷是难以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来源;同时我国农村社保体制未建立,土地对农民具有重要的社保功能。依据公平与效率原则。政府从农民手中拿走土地,就应按土地的市场价格支付农民相应交易价格金。因为土地是农民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农民丧失赖以生存的土地,生存成本加大,成为“三无”人员。然而农民所得到的补偿少。目前,征用农地每亩补偿不到1万元,按人均1亩地计算,实际上在农村一些地方人均不足1亩耕地。以一家三口3亩地为例,该户补偿不足3万元。补偿费是今后农民子女上学、生病救治等开支全部。征地后,农民的生存成本加大,无一技之长的农民家庭生计将是入不敷出。应该说根据1998年修定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补偿仍然继承了以前的思路,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三项,提高了补偿的总产值倍数。目前农地征用标准还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标准。但目前农业由传统迈入现代,土地年值也大幅提高。征地费及安置也要“与时俱进”,以维护好失地农民的利益。征地难,其问题实质是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地是不可不征的,但能否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4、拆迁安置分配中不公

拆迁安置分配是农村土地征收环节关注热点。千百年来农民信奉“不患寡就患不均”。土地款问题是土地征收中“漩涡”,各种矛盾的交点。在农村一些乡村干部只讲情面,不讲社会公理,致使分配不公。嫁城女、离婚妇女、招亲上门女婿等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未分配到。安置时可以享受的未安置,而一些与干部沾亲带故的关系户却安置,一户数套房子,在群众中造成极大有反响。事实上。拆迁安置分配中不公正现象,如俗话说得那样“坛口扎得住,人嘴瞒不住”。群众平日里生活在一起,信息沟通快,不符合事实事情会不胫而走,人为加大工作难度。

5、征地工作尺度不均

一些地方农村土地被征收中不是一把尺子量到底,而是遍地开花,难以确保工作均衡。在征地丈量中,大多数由村干部带路引导进村入户。村干部有自己的朋友圈、亲戚圈,丈量时要求照顾,尺度上松点松点。同时在农村农民承包土地比较分散,受气候影响,工作间断,农民在指界时对已丈量的说没丈量,村干部在一旁明知事实真相却不挑明,工作尺度不均,造成投机取巧的及与干部沾亲带故的多占便宜。 6、乡村干部在征地中不廉

土地补偿中,乡村干部贪污挪用土地补偿款等腐败行为激化干群之间矛盾。村委会作为为群众服务的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成了政策的盲区,乡村干部在土地款中有很大自主权,有的过着今朝有酒今朝醉,白条入帐,难以给群众一个满意交代。 7、乡村集体、农民自己的土地补偿款使用不善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取土地补偿费和部分安置补助费及集体提留的资金由村统一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范围。村对巨额土地补偿款,缺乏投

资理念,用于民间借贷和不合理的投资,以至血本无归,集体资产蒙受巨大损失。被征地农民领取有限土地补偿款,有的发家致富心切,投资不善,承受不了市场风险,生活陷入困境。 8、一次性货币安置不当

征地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一次性支付。从长远看,农民一旦将有限土地补偿款用完,生活上无稳定收入来源,生存空间举步维艰。农村土地征用中,农民为啥不愿意呢?是农民自己甘心当一辈子农民?答案是否定的。而是现行征地安置补偿上弊端。有地心落地,无地不定心。农民土地被征,犹如工人失业,城市工厂倒闭,工人失业,企业工人可以拿低保等,农民失去土地未能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土地上的收入虽是微薄,对众多农民家庭来说不是家庭最主要收入构成。但农民失地如工人失人失业,从农业上剥离,生存空间狭窄,重新择业,谈何容易,对于农村4050人员(即四十、五十岁),上有老,下有小,每月开支不得了。农村家庭培养子女上学,一个大学生是一幢楼,许多农民不堪生活重负,失去土地上最根本的生活保障对生活前景茫然和恐惧。当然给农民“国民待遇”并非让失地农民进入“保险箱”,从此衣食无忧。对失地农民而言,政府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如提高技能、技术培训等。 二、农村土地征收中矛盾特点

农村土地征收中各种矛盾交织,就矛盾而言是人民内部矛盾可以有效化解。笔者通过调查,目前农村土地征用中矛盾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群体性

土地征收中,农民对土地补偿期望值高,加上对土地无限眷念。对达不到自己期望值的,于是集体找政府“理论”,其中不乏一些无理要求及过激言辞“谁拆我就到谁家住”,“地征了没饭吃是死,到政府闹也是死,你不给我活,我也不给你活”等。在拆迁中,农民自行突击建房,在宅基地上乱搭乱建,政府依法制止。农民认为自己利益受阻,矛盾如针尖对麦芒,矛盾加剧,甚至集结数百人冲击政府机关,在群体性集结中多数是老人、妇女在一线,以为拿她们没办法。这种群体性征地矛盾一旦为一些人所患惑,一些不明事理群众参与,形成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2、尖锐性

一些农民在国家普法教育中受到了法律熏陶,但对具体的权利义务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有的甚至只讲权利如何,不讲义务。加上《土地管理法》实施较迟,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在国家征收农民土地时,农民只一味强调国家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利,以不达条件不给征用。而政府建设任务迫在眉睫,这些拒礼力争的农民被视为“钉子户”。政府强量强拆时,有时动用警力,形成对抗性尖锐矛盾,直至农民上访。 3、隐蔽性

农村土地征收中,农民因房屋拆迁、土地被征用、安置补偿等与已息息相关利益问题,对此十分敏感,有自己的意见和想法。有些矛盾暂时未显现,但早晚会露出冰山一角,矛盾处理不及时到位,量变发生质变,如同火山爆发,引发深层次矛盾。 4、复杂性

不少地方农村宅基地未确权及地籍资料不详不全,给征地中确权带来困难。于是过去农村无问津的荒山、荒滩在征地中能变成钱,张家说是张家的,李家说是李家的,到底是谁的,由于土地权属不详无法定论。集体土地补偿分配村民之间争论争吵不休,如集体塘口,分配有以下好几种方案:一是村组按户口分配;二是按受益灌溉农田;三是按兴修水得集资,但众口难调,分配中夹杂诸多潜在矛盾致使分配很复杂。另外二轮承包中超生户、刑事处分的人等未分到田;征地安置中嫁城女、升学参军的要求安置;动迁中农民饲养的猪、牛、羊等补偿。总之征地中遇到问题及潜在的问题,具有复杂性,处理十分棘手。 三、对策

(一)加强土地法律法规宣传

宣传土地相关法律,纠正农民误认为承包地私有、只有在耕地上建房审批的误区。事实上,政府依法用地是法律赋予的,其最终目的是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所以农民要以大局为重,在关键时刻要舍小家为大家。 (二)完善征地程序,确保政府走依法用地之路

1、阳光是防止腐败最好方法。征地“两公告一登记”,即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 和征地补偿登记,让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头上,扩大群众的知情权。 2、农村征地各过程置于阳光之下,并设立举报箱、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制定土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审核办法,防止挪用浪费,防止乡村干部三光,吃光、花光、分光。

4、赋予农民司法救济权,通过法律约束政府随意征地,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5、建设用地指标紧缺是城镇发展的瓶颈,政府重视土地使用的计划的安排。国土部门体制虽上划,但服务基层观念未改变。国土部门挖潜土地潜力,搞好土地占补平衡,开展土地整理,确保城镇和经济发展依法用地。

(三)以以人为本原则考虑土地房产补偿标准及享受的人员

1、现行征地补偿标准采用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基数计算应补偿金额也显得不科学。农业由传统迈入现代农业,土地年产值也大幅提高。政府征地时提高补偿标准,城郊土地应考虑城市辐射,地价补偿也高于农村其它地方。

2、土地房产补偿低,政府低征高售,从中剥夺农民在土地增值中受益。现在房地产价格飚升,农民望房兴叹。农村土地征用中农民作出了牺牲,应让农民居者有屋。用农民自己的

如何完善农村土地征收政策其核心是保护农民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

如何完善农村土地征收政策其核心是保护农民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严格限制非公益性征地,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土地收益关系,充分考虑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具体内容包括:1.要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平等的财产所有权。两者都应体现所有者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权能;财产权利的流转应遵循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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