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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落实土地总登记工作经费;
d) 购买主要的仪器设备和办公用品,准备必要的交通工具;
e) 准备土地总登记需要的宣传材料、通告、表、册、卡、簿、公告、土地权利证书等。
5.3 技术准备
5.3.1 制定工作规定和技术方案
包括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奖惩制度、技术方案、实施细则等。 5.3.2 收集资料
a) 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包括:
1) 土地审批、征收、转用、划拨或出让、转让、登记以及土地勘测定界等资料。 2) 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5)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b) 收集、整理有关测绘资料。包括航空正射影像、航天正射影像、地形图、控制网点和其他已有
图件等。
c) 收集、整理土地调查和土地规划等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图件(如土地利用现状图、已有地籍
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等)、数据库等。
d) 收集、整理其他资料。包括行政区划、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房屋普查、标准地名等资料。 5.3.3 业务培训
对行政领导、管理人员和专业队伍进行业务培训,内容包括相关的政策法规、技术规范等。同时,采用各种形式向干部群众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义、工作步骤及相关要求,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6 通告
土地总登记通告(见附录A)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6.1 通告的主要内容
a) 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b) 土地登记期限; c) 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d)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 e) 其他事项,如指定的相关要求等。
6.2 通告的发布方式
a) 张贴。把土地总登记公告张贴在土地登记区内,重点在居民区和公告场所张贴。 b) 直接送达申请人。通知单除包括土地总登记通告的内容外,还应设置回执栏。 c)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发布。
7 地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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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地籍调查的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a) 土地权属调查。主要包括调查土地权属状况和界址,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见附录
B)或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见附录C)等。
b) 地籍测量。主要包括地籍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面积量算等。 7.2 土地权属调查
土地权属调查是指以宗地为单位,对土地的权属、用途、位置调查和确认。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调查土地权属状况和界址,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见附录B)或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见附录C)等。
7.2.1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7.2.1.1 调查的方法
采用核实和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调查土地权属状况。
a) 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完整的宗地,实地核实土地权属状况。
b) 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缺失、不完整的宗地,实地核实调查清楚土地权属状况。 c) 对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宗地,实地调查清楚土地权属状况。 7.2.1.2 调查的内容
a) 土地权利人。调查核实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
b) c) d) e)
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见附录D)、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土地权属性质及来源。调查核实土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等。
土地位置。调查核实土地坐落、宗地四至、所在图幅等。 土地用途。调查核实土地的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用地批准文件确定批准用途,并现场调查确定实际用途。
其他。包括土地的共用、土地权利限制等情况。
7.2.1.3 调查情况处理
a) 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情况一致的,按照土地权属状况填写地籍调查表;
b) 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或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缺失、不完整,以及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的,按照实际调查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在地籍调查表的说明栏目中填写情况说明,并附由权
利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如村委会证明、权属争议处理文件等。 c) 不一致的情形包括:
1) 权利人的信息不一致或存在错误的;如原权利人已去世,或原权利人已农转非,等等。 2) 土地权属来源和性质存在错误的; 3) 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的; 4) 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 5) 其它。 7.2.2 界址调查
界址调查包括指界、界标设置、界址边长丈量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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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1 指界 7.2.2.1.1 一般规定
a) 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合法,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可直接利用已有资料填
写地籍调查表,原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复印件作为地籍调查表的附件。
b) 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需要现场指界,并
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
c) 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可根
据双方协商、实际利用状况及地方习惯现场指界。 7.2.2.1.2 通知指界
a) 根据调查计划,将指界通知书(见附录E)送达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权利人并留存回执。 b) 土地权利人下落不明的,可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出席指界。
7.2.2.1.3 现场指界
a) 指界人。
1) 权利人是单位的,指界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也可以是代理人。 2) 权利人是个人的,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代理人。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附录D)
b) c) d) e) f) g) h)
i)
和本人身份证明;权利人本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本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出席指界的,应
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F)。 4) 共有或共用宗地,由共有人或共用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代理人
身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
指界时,调查员应查验指界人身份证明。 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应同时到场进行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或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上签字盖章确认。
调查员对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应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线类型、位置,并标注在工作底图上。
与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相邻的宗地,可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单方指界。
对土地使用权宗地,本宗地界址线临街、临巷,或宗地与相邻宗地界线间距大于0.5m的,可单方指界。
对土地使用权宗地,本宗地与相邻宗地界址间距小于0.5m的,需要双方指界。 违约缺席指界。
1) 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2) 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实际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
定。
3) 将现场调查结果及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G)送达违约缺席者。违约缺席者对调查结
果如有异议,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则上述1)、2)两条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 指界结果处理
1) 现场指界无争议的,填写地籍调查表,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界址线有争议的
土地,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并签字盖章。
2) 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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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2 界址点和界标设置
a) 界址点设置
1) 界址点的设置应能准确表达界址线的走向。 2) 相邻宗地的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
3) 土地权属界线依附于沟、渠、路、河流、田坎等线状地物的交叉点应设置界址点。 4) 在一条界址线上存在多种界址线类别时,变化处应设置界址点。 b) 界标设置
1) 在界址点上应按规定设置界标,界标类型由界址线双方的土地权利人确定。设置界标有困
难时(如界址点在水中),应在地籍调查表中,采用标注界址点位和说明权属界线走向等方
式描述界址点具体位置。 2) 损坏的界标,可根据已有解析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宗地草图等资料,采用现场放样、
勘丈等方法恢复界址点。 7.2.2.3 界址边长丈量
a) 应实地丈量界址边长。
b) 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每个界址点至少丈量一条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未
c) d) e)
f)
采用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每个界址点至少丈量二条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
离。
确实无法丈量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时(如界址点在水中等特殊情况),应在界址标示表中的说明栏中说明原因。 采用钢尺(尺段规格为30m或50m)丈量界址边长时,应控制在2个尺段以内。超过2个尺段时,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可采用坐标反算界址边长,并在界址标示表的说明栏中说明。
丈量边长所使用的钢尺应有检验记录。可自行检验,采用与全站仪比较的方法进行检验。选择平坦的地面,采用脚架架设全站仪,并队中整平。钢尺平铺于地面,零点至于全站仪的对中点,分别于约10米、20米、30米处架设脚架,将棱镜置于脚架上,并对中整平。分别记录全站仪和钢尺的读数,并做好记录,作为自检文件归档保存,用于验收。10米处的较差不应超过±15mm,30米处的较差不应超过±20mm,否则此钢尺不能用于界址边长丈量。 可采用手持测距仪丈量界址边长,丈量时,要确保手持测距仪的零点与界址点在同一铅垂线上,光线保持水平。如果在界址点位置上没有支撑手持测距仪或反射片的稳定支撑物,则不宜采用手持测距仪丈量界址边长。手持测距仪应有检验记录。可自行检验,检验方法、较差及其相关要求与钢尺相同。
7.2.3 宗地草图的绘制
宗地草图是以宗地为单位,描述本宗地界址、地上物与相邻宗地关系的图形。宗地草图样图见附录G。
7.2.3.1 一般规定
a) 经实地核查,宗地实际状况与原地籍调查表中的宗地草图一致的,无需重新绘制宗地草图;否
则,须重新绘制宗地草图。
b) 如果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没有地籍调查表或没有宗地草图,应绘制宗地草图。 c) 宗地草图应现场绘制。
d) 可以利用正射影像图、地形图、地籍图等,依据实地丈量的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
关距离或条件距离绘制宗地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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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2 宗地草图的内容
a) 本宗地号、坐落地址、权利人。
b) 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宗地内的主要地物。 c) 相邻宗地号、坐落地址、权利人或相邻地物。 d) 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距离。
e) 确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需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f) 丈量者、丈量日期、检查者、检查日期、概略比例尺、指北针等。
7.2.3.3 绘制宗地草图的技术要求
a) 应选用适宜长期保存、使用的纸张绘制,也可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较大宗地可分幅绘制。 b) 宗地草图上标注的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等应为实地调查丈量的
结果。
c) 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注记过密的地方可移位放大表示。 d) 宗地草图按概略比例尺绘制。 7.2.4 地籍调查表的填写
地籍调查应填写地籍调查表,填写内容和方法见附录B。 7.2.5 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的填写
对争议宗地,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并签字盖章,填写内容和方法见附录C。 7.3 地籍测量 7.3.1 地籍控制测量
地籍控制测量按性质分为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按作用分为地籍首级控制测量和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地籍控制点是进行地籍测量的依据,为地籍测量工作提供测量位置基准,保证地籍图与界址点测量精度,使分片施测的地籍和地形要素能准确连结成一个整体并保证测区测量精度均匀。
7.3.1.1 一般规定
a) 地籍控制网分为地籍首级控制网和地籍图根控制网,各等级控制网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
部、分级布网”的原则。
b) 地籍平面控制网的基本精度应符合下面规定:
1) 四等网或E级网中最弱边相对中误差不得超过1/45000。
2) 四等网或E级以下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c) 乡(镇)政府所在地至少有两个等级为一级以上的埋石点,埋石点至少和一个同等级(含)以上的
控制点通视。
d) 控制点的选点、埋石、标石类型、点名和点号等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 8)执行。 7.3.1.2 地籍首级平面控制测量方法
地籍首级平面控制网点的等级分为三、四等或D、E级和一、二级。主要采用静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建立地籍首级平面控制网;一、二级地籍平面控制网也可采用导线测量方法施测,也可以采用基于单机站或网络或CORS的RTK方法施测。 7.3.1.2.1 已有平面控制网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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