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沪府发[2014]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7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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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本市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保证重大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进度,推进本市重大工程又好又快地建设,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活动。本实施意见所称重大工程,是指用以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民生改善,具备一定规模,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正式列入本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管理原则
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科学决策、引领示范,依法合规、责任明确”的原则。 三、协调推进机构
成立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协调推进本市重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作为市政府协调推进重大工程建设工作的专职部门,负责重大工程建设的资源整合、综合协调、统筹实施、督促考核。
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四、协调推进制度
建立重大工程协调推进会议制度。对本市重大工程建设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市重大办可以依据市政府相关部门或建设单位的申请,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协调解决;也可以根据重大工程建设的工作部署,自行组织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协调解决。协调意见以市重大办会议纪要形式确定。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内设机构和人员参加协调推进会议,并严格落实协调 2 / 3
意见。
协调推进会议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重要事项,由市重大办报领导小组协调决策。决策意见以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形式确定。 五、区县政府职责
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重大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土地房屋征收、配套建设以及社会稳定等工作。
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承担重大工程任务的情况,组建区县重大工程推进机构。区县重大工程推进机构接受市重大办的业务指导。 六、项目法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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