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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培训)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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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培训)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目 录

第一章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

第一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违反企业名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节违反公司企业年检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节违反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六节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章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

第一节违反合伙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违反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节违反私营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节构成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

第一节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产品质量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违反食品安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章公平交易监督管理

第一节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直销监管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构成传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一节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拍卖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违反国家其他市场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六章商标监督管理

第一节违反商标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特殊标志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七章广告监督管理

第一章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

第一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一)虚报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1.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下,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百分五十以上,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4.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公司登记事项,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2.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权登记和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权登记和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权登记和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

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下的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二)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 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二) 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职业经理培训)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精编

(职业经理培训)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目录第一章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节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节违反企业名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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