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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中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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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中的常见问题

作者:程辉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年第06期

摘要:文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中的常见的问题做了分析。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务会计 常见问题

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合作社财会制度”),距今已有三个年头,它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根据近两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审计,发现大部分合作社并没有严格贯彻执行合作社财会制度。究其原因,一是合作社财会人员专业素质较低,二是缺乏提高财会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的培训,财会人员不能全面理解和掌握合作社财会制度的内容和要求。下面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中的的常见问题,发表如下几点看法。 1 农业资产类科目核算不规范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身特点,合作社财会制度中设有农业资产:“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两个一级会计科目,大多数合作社会计能够使用上述科目,但核算内容不全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1 农业资产核算幼畜及育肥畜、幼苗的核算不完整。

例如某果木专业合作社购进梨树幼苗200株,货款6000元,运杂费1000元,会计人员根据发票,借方记“林木资产-梨树”7000元,贷记“银行存款”7000元,该笔分录没有根据果木的批次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而且该批梨树幼苗购入后,从种植到产果前的四到五年时间内所发生的包括人工费、产品物资等在内的培植费用,合作社会计没有按制度规定在“林木资产”科目中核算,而是直接将这些培植费用计入了当年度的“经营支出”,从而加大了当期的经营支出。 1.2 对投产的农业资产核算不真实。

按照“合作社财会制度”的规定:“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将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但有些合作社没有按规定对农业资产进行摊销。而是在产役畜、经济林木不能正常生产时直接冲减农业资产,这样就造成了正常生产周期内生产成本偏低,处理农业资产时,当期生产成本过高的现象。 1.3 未对死亡毁损的农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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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资产发生死亡毁损时,应根据实际成本冲减农业资产成本,

例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意外死亡两头奶牛,账面显示该品种奶牛单价为3万元,则按规定应借记“经营支出”贷记“牲畜(禽)资产”6万元。但有些合作社并没有进行冲减农业资产的会计核算。

由于上述事项的核算错误,造成农业资产可能存在账面与实物不符的问题。 2 接受政府补贴的会计核算不规范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程的推进,国家也加大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补助,部分合作社收到国家的补助资金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项基金”科目,没有按规定通过“专项应付款”核算。

例如,某专业合作社收到“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蔬菜大棚补助资金35万元,财务根据银行收款凭证和收据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项基金”35万元,建造蔬菜大棚支付工程款70万元,财会人员根据相关票据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70万元。这样核算体现不出省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的要求。应按“合作社财会制度”的规定,在收到补助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项应付款”35万元,支付建造蔬菜大棚工程款时,应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70万元,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专项基金”35万元。 3 合作社未使用“成员往来”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成员往来”会计科目用于核算合作社与其成员的经济往来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经济往来业务:

3.1 合作社与其成员发生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时,应通过“成员往来”科目核算; 3.2 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所发生的业务往来应通过该科目进行核算;

3.3 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所发生的业务往来应通过该科目进行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有些合作社核算上述业务往来时,未能将合作社成员与非成员区分核算,而是同非成员一样,在“应收款”和“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不区分核算不利于计算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从而影响“应付盈余返还”的核算。

4 “应付盈余返还”的核算依据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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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可在实际操作中,多数合作社并不是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进行返还,而是全部按成员的出资比例进行返还。

有些合作社在其合作社的章程中规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的出资份额进行分配,这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原则相矛盾,我个人的看法是应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盈余返还。 上述观点,谨代表我个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财会制度”的理解。严格贯彻执行合作社财会制度,可以更好地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好各项资金活动,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准确记录和反映其生产运营状况和财务运行情况,对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作用重大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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