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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普通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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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

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现场评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内卫发[2006]8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6.11.01 【实施日期】200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

基地现场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卫发〔2006〕85号)

各盟市卫生局、教育局,内蒙古医学院、包头医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各有关医院:

为加强我区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确保临床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1992〕8号)、《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工作的通知》(卫科教高发〔1998〕第16号)和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卫发〔2002〕359号)精神,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决定 1 / 2

于2006年11月开始,分期分批对全区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进行评审。现将有关

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内容

对自治区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进行合格性审定,主要是对承担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任务的医疗机构的教学条件,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师配备,教学的组织、管理、实施情况和教学效果等方面的评估。 二、评审对象

承担内蒙古医学院、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本科临床教学任务,并已完成自评的各级各类医院。 三、评审依据

(一)国家教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高〔1992〕8号);

(二)卫生部科教司、国家教委高教司《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工作的通知》(卫科教高发〔1998〕第16号);

(三)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卫发〔2002〕359号);

(四)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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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普通高等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现场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内卫发[2006]85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06.11.01【实施日期】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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