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适用俄罗斯法律。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参与了目前国际上有关规定以及各种理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中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侵权行为地在中国,但两艘船都是俄罗斯籍,依我国《民法通则》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俄罗斯法律。而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两船同为俄罗斯籍,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都应适用船旗国法律。《民法通则》是一般法,《海商法》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应以俄罗斯法律作为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
24.1989年7月10日,许某被大连甲公司聘为外派船员,双方签定了《外派船员合同书》。甲公司的和大连某拆船公司乙公司签订有《雇用船员合同》,同年7月25日许某即被外派受雇于乙公司所属的巴拿马籍\惠顿\轮.任该轮大管轮之职,期限为一年。许某受雇后,即随船工作。1989年11月28日,\惠顿'轮在土耳其汉杰港卸货,许某在机仓紧固舵机底座螺丝时,左手食指被砸伤,中指亦受伤。经当地医院简单处理后,于同年12月1日被送回北京。经国内医院治疗,终因伤势过重,受伤的左手食指被截掉一节。许某出院后,多次找乙公司解决伤害赔偿之事,均被拒绝。许某遂于1991年7月1日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雇用船员合同》第13条的规定,是甲公司为了船员利益而争取到的船东对此种雇主责任的承诺。故要求乙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工资损失和医疗费。请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本案属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关系,案件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土耳其国,似乎应适用土耳其法。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的解释,\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据此可见,我国审判实践上对侵权行为地的理解,没有限制在\侵权行为发生地\上,而是采取较为灵活的解释。因此,许某回国治疗时被确诊而截指,并因此而付出医疗费,也可被认定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的结果。这种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因而可按上述解释选择适用中国法。另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国籍相同,并均在中国有住所,根据同条规定的后半段,也是可以适用中国法的。
五、案例分析
1、1998年3月4日我国著名桥梁专家王立文在参与巴黎城建集团的开来打立交桥建造时,设计出一套新的立交桥专用结构模型,并于3月6日向法国有关机构提出了专利申请,获得了证书。1998年7月9日王立文回到祖国,由向中国有关机关提出专利申请。
问:(1)根据《巴黎公约》王立文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为什么时间?
(2)假设7月9日在王向中国有关机关申请专利时发现早在1998年6月10日中国另一位专家已就同样的构造提出了申请,此时谁能取得专利?
(3)假设王在1999年4月5日向中国有关机关提出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什么时间?
五、案例分析
1.(1)王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为1998年3月4日。因为法国和我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而根据公约的规定,王享有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2)王能够取得专利的申请权。因为根据我国专利法,我国采用的是申请日为准的制度,王的申请日应为
1998年3月6日,比另一位专家早。
(3)此时王的申请日为1999年4月5日。根据《巴黎公约》和我国专利法,发明和实用新型优先权为12个月,外观设计的优先权为6个月,而此时王已丧失了优先权。
五、案例题
外国某公司a(买方)与中国某公司b(卖方)于1996年1月5日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因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后外国买方以伪造的提单等骗取了信用证下全部货款,而未交付任何货物。b公司于是在其所在地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返还全部货款并赔偿自己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法院受理此案后,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查封了被告在中国某银行的其他托收款项。而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不应对此案形式管辖权。而原告与法院均认为,由于被告是以欺诈手段骗取货款的,争议的问题已经不是违约问题,而是侵权问题,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为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的法院,受案法院是有管辖权的。
问:(1)对于争议问题性质的识别,一般应该适用何国法律? (2)在该案中,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五、案例分析
(1)我国法律与有关司法解释均未对识别问题的准据法作出明文规定,根据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我国法院在实践中一般也是依据法院地法对争议中的问题进行识别。
(2)我国法院不应行使管辖权。理由是:即使争议的性质可以识别为侵权,但我国《仲裁法》并没有禁止有关侵权的争议以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所以法院应该尊重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
七、案例题(12分)
王某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王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问: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说明理由。
答:本案上海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处理在上海的动产和不动产的遗产继承问题。因王某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所以本案的继承属法定继承。可依据我国的有关法律作为准据法。
而王某在纽约也有不动产,王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可向法院提出遗产继承,但在纽约的不动产,所依据的准据法为美国的法律。因为按国际私法规定,不动产的法律继承依据所在地法。
五.案例分析题
41.某甲在美国建造一些船舶,经过登记注册,他把它们抵押给自己的债权人某乙,他在船舶国籍证上背书注明该项抵押,并把船舶送到中国出卖。后因背书有碍船舶在中国出卖,甲与乙协商议定,将不再背书签注抵押。随后,一条新船建造出来,甲将它抵押给乙,并送往中国。该船在中国被甲卖给丙。1993年,乙于中国法院诉请该船转让给丙无效。请问,此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答:此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在国际私法上,虽然一般认为对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有关的物权关系应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或主营业地所在国法。但是,本案中的船舶系新船,非从事运输而被送到
中国出卖的,因而跟一般的动产在本质上没有特殊的区别,故应适用动产物权的物之所在地法,即中国法。 42.李某系深圳盐田流动渔民,住香港九龙船港船上,1981年经人介绍与广州人郭某熟悉结婚。婚后双方在船上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因感情不合,郭某于1984年离开李某回广州居住。此间李某常常居住地是深圳市沙头角;1985年郭某向深圳市沙头角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的住所应如何认定?该法院对此案有无管辖权?请根据有关法律予以分析。
答:⑴李某虽住在香港龙船湾流动船上,但其户籍所在地在深圳市,且其常住地在深圳市沙头角。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故李某的住所为深圳沙头角;⑵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深圳市沙头角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