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函[2011]29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2.14 【实施日期】2011.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国家和省上清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泸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 》(市政府令第68号)第五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每2年进行一次清理”,第五十七条 “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施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清理要求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泸市府布 1 / 2
〔2009〕8号)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2008年5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发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三)《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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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函[2011]29号【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2.14【实施日期】2011.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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