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答疑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答疑会时间的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答疑会后,采购人按本章2.4款规定对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澄清答复。
1.11、分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载明分包的具体情况,应符合采购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条件。 1.12、偏离:投标文件应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和条件。 1.13、其他
1.13.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投标全权代表参加投标,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投标人在职职工作为投标全权代表参加投标,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附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相关投标资料与本招标文件规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的文件材料具有同等效力。
1.13.3投标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单个标段中出现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则该标段做流标处理。
1.13.4招标文件中如有描述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1.13.5投标文件的响应内容必须真实、明确、准确。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对其作出不利的评审。
1.13.6乙方为履行合同引起的相关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费用由乙方自理。合同实施过程中,须与甲方积极配合。
1.13.7项目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资金已落实。
1.13.8投标人须对所投产品、方案、技术、服务等拥有合法的占有和处置权,并对涉及项目的所有内容可能侵权行为指控负责,保证不伤害采购人的利益。在法律范围内,如果出现文字、图片、商标和技术等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纠纷和产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人概不负责,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相应后果,并负责赔偿。供应商为执行本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归采购人所有。
1.13.9多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如其中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
关系的,按一个供应商认定。评审时,取有效标中的报价最低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当报价相同时,则以技术资信最优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决定。
1.13.10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企业认证等证明材料必须为供应商自身所拥有,不同法人、其他组织资料与供应商无关,评审时不作为该供应商的依据,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二、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组成
2.1.1第一章招标公告
2.1.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3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2.1.4第四章采购合同 2.1.5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2.1.6第六章采购内容及需求 2.1.7第七章评标办法 2.1.8补充文件(若有)
2.2、招标文件的解释权: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3、招标文件的质疑
2.3.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规定内容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投标人可以提出书面质疑。 2.3.2质疑书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被质疑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及采购内容; (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四)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五)提出质疑的日期。
2.3.3质疑期限自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2.3.4质疑书中涉及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当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注明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2.3.5质疑书必须署名,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3.6质疑书以直接提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一式三份)。
2.3.7质疑书以传真形式提交后,同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书原件,实际收到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2.4、招标文件的澄清
2.4.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技术交流,投标人需将书面资料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询疑截止时间前传真或送达至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文件发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注明的邮箱(电子邮件与书面文件有不一致的,以书面文件为准),并与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确认。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询疑截止时间后的收到疑问将不予受理、答复。
2.4.2投标人要求澄清的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写明日期。
2.4.3如有必要,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投标人所有要求澄清的问题都予以解答,澄清答复的文件为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文件将以传真、网上公告等形式告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文件对投标人
均有约束力。
2.4.4补充文件发出后,采购人原则上不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投标人如认为补充文件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须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必须在收到补充文件后24小时内将意见和理由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视投标人完全接受并有足够的时间编制投标文件且按规定时间进行投标。 2.4.5投标人在收到补充文件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补充文件。 2.4.6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询疑截止时间前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无异议。 2.4.7当招标文件与补充文件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5、招标文件的修改
2.5.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由于各种原因采购人可能以补充文件的形式修改完善招标文件。
2.5.2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补充文件将以传真、网上公告等形式告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文件对投标人均有约束力。
2.5.3补充文件发出后,采购人原则上不改变本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投标人如认为补充文件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须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必须在收到补充文件后24小时内将意见和理由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视投标人完全接受并有足够的时间编制投标文件且按规定时间进行投标。 2.5.4投标人在收到补充文件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补充文件。
2.5.5投标人收到补充文件后,对补充文件如有疑问要求澄清,应在24小时内将书面资料传真或送达至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文件发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注明的邮箱(电子邮件与书面文件有不一致的,以书面文件为准),并与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确认。
2.5.6投标人要求澄清的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写明日期。 2.5.7对补充文件的澄清答复按2.4款规定。
2.5.8当招标文件与补充文件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5.9任何口头答复均不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
3.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以保证能全面准确理解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详细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必须针对本次招标响应。
3.1.2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所有内容要求给予实质性响应,须保证投标文件的准确、真实、明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对招标文件要求如有偏离均应填写偏离表,如不填写,采购人有权视作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3.2、投标文件组成
一、报价部分(必须单独密封):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二、资信技术部分:
1)偏离表及综合澄清表(含优惠条款)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 4)项目人员清单(姓名、联系方式、职称、资质) 5)2013年1月1日同类业绩合同复印件(如有) 6)投标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 7)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投标文件和资料
以上所需的各种证书、证件、证明、执照若系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加盖有效公章,投标产品的相关批准证书原件备查。
3.3、投标文件的编制
3.3.1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3.2款中规定的顺序及采用“投标文件格式”中提供的格式进行编制。 3.3.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明确,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作出响应。
3.3.3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并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复印,并注明“副本”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3.4投标文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5投标文件份数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6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投标文件装订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7由于字迹模糊或表达不清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3.4、投标报价
3.4.1▲投标报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2投标报价包括完成所有招标要求的所有规定服务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产品及服务须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及使用要求。
3.4.3▲所投标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有选择报价的投标文件。 3.5、投标保证金
3.5.1投标人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
3.5.2中标人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凭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及合同原件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投标保证金在5个工作内无息退还。
3.5.3中标候选人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凭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投标保证金在5个工作内无息退还。
3.5.4未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凭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投标保证金在5个工作内无息退还。
3.5.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不能履行询标承诺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
(4)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有串标、哄抬标价等违规违法行为。 (5)投标过程及投标文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6、投标文件有效期
3.6.1投标文件有效期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文件应在该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合同签订后,投标文件作为合同附件,投标文件有效期同合同有效期。
3.6.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3.6.3投标人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四、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4.1.1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装袋密封:投标文件密封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密封袋封皮上写明招标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所投标项名称。封口处应有盖单位公章或投标全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4.1.2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加写标记,采购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不负责任。 4.2、投标文件的提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均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不予受理。
4.2.5采购人如因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投标截止时间的约束。 4.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3.1投标人在投标以后如必须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将书面的投标修改文件或撤标通知邮寄到达或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4.3.2投标修改文件必须密封,在密封袋上写明招标项目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所投标项名称,并注明“修改文件”、“开标时启封”字样。
4.3.3投标人以传真或电报形式通知采购人撤标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补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的正式文件。但开标以后要求撤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4.4备选投标方案: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投标文件将被判定为无效标。
五、开标、评标及合同签订
5.1、开标
5.1.1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准时参加。
5.1.2投标人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投标人代表必须出席开标大会,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且随身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或采购人认可的其他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须提供(现场出示或在投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