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五年十次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说明:试卷号:2110 课程代码:01712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专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2018年1月试题及答案 六、案例分析题
29.案情介绍:张某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一个小食品店,两年来一直未向税务机关交足税款。此事被乡政府在一次对市场经营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时发现。乡政府以自己的名义给张某下达两次补交税款1100元的通知,张某均未按通知补税。2012年5月24日乡政府扣押了张某的一台电冰箱和部分食品,当时未办理任何手续。张某对此不服,在同年7月2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问题:(1)乡政府下达补交税款通知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2)县人民法院对乡政府的行为应当如何判决?
(3)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违法行为,县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处理? 参考答案:
(1)不合法。乡政府下达补交税款通知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超出了法律法规赋予其职权的范围。超越职权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违反行政机关的分工职责;(2)超越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地域范围;(3)行政机关超过了一定的时间行使权力;(4)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进行管理。本案属于违反行政机关的分工职责。
(2)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乡政府的行政行为,将扣押张某的财产返还。本案中张某在纳税上的违法行为,应当由税务机关而非乡政府处理。此外,乡政府作出扣押行为的程序也违法。因此,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乡政府的行政行为。
(3)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违法行为,县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移送给对此案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2017年7月试题及答案
六、案例分析题 29.案情介绍:
A县卫生局与B县公安局一起到黑龙江省购买木材。木材运回后,暂时存放在A县卫生局院内。后该卫生局未与B县公安局商量,擅自将属于B县公安局的47立方米木材变卖。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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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县公安局多次向该卫生局催要变卖木材款均未果。为要回木材款,B县公安局于2005年5月17日将到B县出差的该卫生局工作人员乘坐的轿车扣留,并发给工作人员一份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A县卫生局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问题:
(1)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2)本案中公安局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应由B县法院受理。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该案件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应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公安局的做法不合法。追缴欠款,应该走正常法律程序或提起民事诉讼,不能无故扣押轿车,这是对行政强制权的滥用。
(3)法院应作出判决,撤销B县公安局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并要求B县公安局立即归还A县的轿车,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于法院受理的是B县公安局扣押轿车的行政处罚问题,所以仅对此作出处理。对A县卫生局拖欠B县公安局木材款的问题,则需要B县公安局再对此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017年1月试题及答案
六、案例分析题
28.案情介绍:张某开了一家饺子店,王某声称自己吃了从张某处购买的饺子后,食物中毒得了急性肠胃炎,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未果,遂向某区卫生部门举报。办案人员叶某接到举报后,独自一人来到张某饺子店,二话不说即对张某开出了罚款100元的罚款收据。张某辩解说:“本店销售的是百年老字号水饺,你凭什么罚款?”叶某教训说:“你卖的饺子造成其他人中毒,你还敢抵赖?”于是立即将罚款增加到200元。
问题:本案中的行政处罚存在哪些违法情形?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违法之处有:
(1)叶某不能一人前去张某饺子馆进行案件调查。《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至少须有2人。《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叶某对张某开出的罚款:1:00元的罚款收据,在程序上严重违法。《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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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申辩,将罚款增加到200元。《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016年7月试题及答案
六、案例分析题
28.案情介绍:2005年3月2日晚,王某的儿子甲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当时其所在警区的执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去制止,并带甲到值班室处理,甲不听劝阻,杨某遂对甲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甲的头部导致其不久后死亡。同年3月16日,杨某被依法逮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王某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后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万元。王某认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致其子死亡的,于是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问题:
(1)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理由何在? (2)本案应由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
(3)王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结束后,是否还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公务行为。理由:一是该行为是杨某在执勤期间实施的;二是以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的:三是行为与公安行政管理职权有内在联系。 (2)应由市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中侵权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由杨某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3)王某可以另行提出行赔偿诉讼。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是以杨某为被告的,依据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以某市公安局为被告,依据是《国家赔偿法》。不能认定为是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又提起的诉讼。
2016年1月试题及答案
七、案例分析题
28.案情介绍:A县卫生局与B县公安局一起到黑龙江省购买木材。木材运回后,暂时存放在A县卫生局院内。后该卫生局未与B县公安局商量,擅自将属于B县公安局的47立方米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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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后B县公安局多次向该卫生局催要变卖木材款均未果。为要回木材款,B县公安局于2005年5月17日将到B县出差的该卫生局工作人员乘坐的轿车扣留,并发给工作人员一份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A县卫生局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问题:
(1)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2)本案中公安局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应由B县法院受理。因为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该案件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公安局的做法不合法。追缴欠款,应该走正常程序或提起民事诉讼,不能无故扣押轿车,这是滥用行政强制措施。
(3)法院应作出判决,撤销B县公安局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并要求B县公安局立即归还A县的轿车,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于法院受理的是B县公安局扣押轿车的行政处罚问题,所以仅对此作出处理。对A县卫生局拖欠B县公安局木材款的问题,则需要B县公安局再对此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015年7月试题及答案
七、案例分析题
29.案情介绍。某市甲区冷饮厂,被市卫生局(位于乙区)委托的人员组成的负责甲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现场查处三吨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冷饮制品,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5000元。市卫生局知道情况以后,对该冷饮厂作出责令停业一个月的处罚,并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冷饮厂要求举行听证的请求予以拒绝。冷饮厂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谁是被告?说明理由。
(2)如果冷饮厂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3)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可作出何种判决? 参考答案:
(1)本案被告是市卫生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卫生检查队是接受市卫生局委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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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以市卫生局的名义作出。故,市卫生局为被告。
(2)甲区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此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市卫生局,位于乙区。所以,甲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冷饮厂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由甲区人民法院移送管辖。
(3)乙区人民法院受案后,通过审查,可以作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案中市卫生局剥夺了冷饮厂听证权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5年1月试题及答案
七、案例分析题 28.案情介绍:
A县卫生局与B县公安局一起到黑龙江省购买木材。木材运回后,暂时存放在A县卫生局院内。后该卫生局未与B县公安局商量,擅自将属于B县公安局的47立方米木材变卖。后B县公安局多次向该卫生局催要变卖木材款均未果。为要回木材款,B县公安局于2005年5月17日将到B县出差的该卫生局工作人员乘坐的轿车扣留,并发给工作人员一份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A县卫生局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问题:
(1)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2)本案中公安局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应由B县法院受理。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该案件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公安局的做法不合法。追缴欠款,应该走正常程序或提起民事诉讼,不能无故扣押轿车,这是滥用行政强制措施。
(3)法院应作出判决,撤销B县公安局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并要求B县公安局立即归还A县的轿车,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于法院受理的是B县公安局扣押轿车的行政处罚问题,所以仅对此作出处理。对A县卫生局拖欠B县公安局木材款的问题,则需要B县公安局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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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五年十次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