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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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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规范性文件已经登记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

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现予以公布。

渝文审[2010]29 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

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交委安〔2011〕4 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运管 局、交通执法总队:

《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已经 2010 年第 9 次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 交通 营运车辆监控系统△ 使用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 交通运输部安监司,市政府办公厅,市安办,市公

安局,市国资委。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1 年 1 月 10 日印发

附件:

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

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 号)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 号) 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控系统是指使用卫星定位技

术、无线传输技术和地理信息技术,能实时记录和传输营 运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具有定位、监 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 控管理系统,由监控平台、车载终端等组成。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

企业、客运站场和安装有车载终端的营运车辆。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设置营运车辆安全监控中心和分 中心(以下统称监控中心/监控分中心),具体负责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控系统平台建设,制定车

载终端的技术标准,监督车载终端安装等工作,并对各区 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控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 监督,制定监控系统各项工作目标和指标并进行考核评 价。

各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

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安装并正 常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组织对其运行情况实施考核。

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监控分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

管理机构,并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控系统联网,同时 按规定及时将营运车辆动态数据上传至监控系统。

第六条 监控系统应满足以下主要功能:

(一)实时反映车辆的定位坐标、车速、车向等运行

状况,监控分中心可实现对车辆实时跟踪和查看;

(二)实现不同公路等级的分段限速设置和禁入、禁

出电子监控围栏设定;针对车辆超时驾驶、超速行驶、不 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站点停靠和非技术原因长时间 断线等现象,能够在监控系统平台即时实现自动弹出报警 功能,在车载终端即时实现语音和短信报警功能;

(三)具有车辆运行轨迹回放功能,本地保存至少半

年以上的车辆运行轨迹数据;

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此规范性文件已经登记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现予以公布。渝文审[2010]29号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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