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通市实施细则
(2019年版)南通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城乡规划相关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及《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4年版)》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组织编写了《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本《实施细则》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配合使用,其条款编号纳入《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条款编号序列。
本《实施细则》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4年版)》同时废止。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从批准方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按审定的方案执行;审定方案超过一年仍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申请部分涉及建筑长度、宽度、层次等重大调整的,原审定方案作废,须按本《实施细则》重新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审。
南通市规划局2018年12月5日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
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
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配套公建设施应与整体项目同步实施,如分期实施的,应根据分期的约定同步设计报批,同步规划许可,同步竣工核实。2.4.1
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米,使用集中空调、新
风或地暖系统的不宜超过3.3米。公共建筑等其他类型建筑的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工业厂房、仓储物流等建筑可根据实际使用功能确定层高。2.4.1.1
办公及宾馆类建筑底层层高不得超过5米,其它
层次层高不得超过4.2米。
办公及宾馆类建筑标准层挑空面积不宜超过该层次建筑面积的10%(每处挑空不宜超过3层)。2.4.1.2
中小型商业建筑底层层高不得超过5米,二层及
以上层高不得超过4.5米,其主入口门厅、大堂、中庭局部挑空不宜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15%。2.4.1.3
有特殊要求功能区(如大型商业建筑、剧场、影
厅、门厅大堂、宴会大厅、运动场馆、多功能厅、博物馆、展览馆、会议中心、中庭、内廊、采光厅等)的公共建筑可根据其使用功能合理设置层高,但应提供合理的依据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必要时需由规划部门组织专题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