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创发管道天然气站
防雷防静电管理制度
编号: CF—ZH—016 编制: 审核: 审批:
泸州市龙马潭区创发管道天然气站
2018年4月(修订)
1.总则
1.1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雷电、静电的危害,保护生产设施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防雷、防静电工作。 2.管理责任
2.1公司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综合管理办负责组织年检和新建构筑物、建筑物和设备的检测工作;各部门负责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隐患整改工作,负责易燃、易爆生产场所人员行为监督管理工作。
2.2 公司综合管理办对各部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3.防雷电管理
3.1各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时,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对防雷的要求,把防雷设施、设备纳入到建设项目。
3.2 各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时,建设项目的防雷设施、设备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其防雷设施、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使生产场所的防雷电设施、设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3.3 在预防雷电灾害的工作中,综合管理办负责联系和配合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全公司的各办公楼、各生产场所和经营场所的防雷设施、设备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每年一次的和临时的法定检测。对不合格的设施设备,综合管理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3.4 各部门每月定期对防雷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或上报。 4.防静电管理
4.1 各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顶目时,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对防静电的要求,把防静电设施、设备纳入到建设项目。
4.2 各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时,建设项目的防静电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其防静电设施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使生产场所的防静电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3 在预防静电危害的工作中,综合管理办负责联系和配合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全公司重要的生产场所,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每年一次或临时法定检测,对不合格的设施设备,所在部门应及时组织整改。
4.4各部门每月定期对防雷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或上报。
4.5 对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场所的作业人员,必须按照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在门岗消除静电、穿戴防静电的劳动保护用品。
4.6 在易燃、易爆生产场所或易燃、易爆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其它作业时,除采取防燃烧、防爆炸等安全措施外,还应采取防静电产生的安全措施。 5资料保存
5.1综合管理办负责外单位对公司防雷接地设施和静电接地设施的检测资料存档。
5.2公司各部门应对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及隐患整改做好记录,并保管存档。 6.附则
6.1本制度由综合管理办负责解释。 6.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