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停电;低压线路并架时,除交叉杆外也不宜多于两回。 2.0.4 同一棵电杆上的中低压线路应由同一电源供电。
2.0.5 配电线路宜使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杆、节能金具,市区宜采用绝缘导线,可采用铝绞线或钢芯铝绞线。
2.0.6 新设、改造中压配电线路,导线截面一般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线路电压损耗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4%。
为了保障供电可靠,系统运行经济、灵活,以及考虑负荷的发展,城市中压配电线路主干网架的导线截面宜统一,且不宜小于:
1. 大、中、小城市区:绝缘线240平方毫米; 2. 大、中、小城郊区:裸铝线150平方毫米。
2.0.7 配电线路的供电半径一般应根据负荷密度来确定,为了保障电压质量,减少线损,供电半径不宜过大。
1. 中压线路的供电半径:市区不宜大于3公里;郊区不宜大于10公里; 2. 低压线路的供电半径:市区一般为150~300米;郊区不宜大于500米。
2.0.8 配电线路的档距,一般采用表2.0.8所列数值。耐张段的长度一般不宜大于 1公里
表2.0.8 配 电 线 路 的 档 距(米)
线路电压 地 区 高 压 低 压 城 区 郊 区
40~50 50~70 40~50 40~60 2.0.9 中压线路干线应分段安装负荷开关,每段长度一般不宜大于1.5公里。开关应满足负荷和短路容量的要求。
中压分支线应按负荷大小在首端装设开关,与用户自维线路分界处应装设自动跳闸开关、分断器开关或跌落式熔断器(此杆竣工后应移交给供电公司)。
2.0.10 街道路灯宜采用低压控制,宜采用低压绝缘线;低压路灯线、路灯控制线的安装位置不应高于动力线和照明线;低压路灯火线应设在电杆的道路侧。
2.0.11 配电线路的三相负荷应力求平衡。配电变压器二次的零线电流不应大于变压器额定电流的25%。
2.0.12 低压线路导线截面一般按电压损耗选取。最大电压损耗不得超过4%。一般情况下,低压主干线截面不应小于:
1. 市区:铝线、绝缘线95平方毫米;铜线50平方毫米; 2. 郊区:铝线、钢心铝绞线35平方毫米;铜线25平方毫米。
2.0.13 电焊机、点焊机、电热器等容量较大的用电器具,宜采用三相式供电。在公用电网上接用此类单机电器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 接用380伏电压;
2. 在线路上引起的电压损耗不大于4%;
3. 不引起变压器过负荷。
不能满足以上条件时,应设专用线路、变压器供电。 2.0.14 低压线路的分段保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保险丝的额定电流不小于控制范围内的最大负荷电流; 2. 控制范围内的短路电流不小于保险丝额定电流的四倍。 2.0.15 低压线路的零线应按如下要求确定:
1. 单相或两相线路的零线截面必须与相线截面相同;
2. 三相四线式线路的零线截面一般与相线截面相等,也允许使用较小截面,但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二分之一;
3. 多回线路公用同一零线时,零线所用材料、截面与负荷最大的一回线路相截面相同。 2.0.16 新建或改建配电线路一般先按地图调查、然后实际测量线路经过处所附近状况及地势,按1:2000缩尺绘制平面图。500米以下的中压线路(一般指分支线路)及低压线路可绘略图代替。重要的配电线路或经过地段地形复杂的中压线路,还应绘制断面图。 2.0.17 架空电力线路应按下列要求选择适当路径:
1. 易于巡线及维护;
2. 线路路径较短,地形不复杂,投资较少;
3. 与铁路、架空弱电流线路、架空电力线、架空索道、管道交叉为最少;
4. 必须横越铁路、公路、河川、架空线路时,需在能成直角或接近直角之处通过;
5. 尽量不跨或少跨建筑物,并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6. 占用土地可能不发生交涉困能的地方; 7. 尽可能与城镇规划相结合。
2.0.18 架空电力线路应避免在下列处所架设:
1. 国家纪念塔、碑及其类似处所或规划之地; 2. 屋顶、庭园、林木丛生之地; 3. 山洪、水灾较多之处;
4. 生产、贮藏易燃易爆物的库房、厂房等处所; 5. 产生腐蚀性气体、液体及污秽严重之地; 6. 不易通过的山河、湖泊及基础不易稳固之地。
2.0.19 架空电力线路的电杆应选择适当位置,避免在下列处所埋设:
1. 妨碍交通的场所或妨碍交通信号视线的场所; 2. 铁路路基取土处及路基斜坡面;
3. 地下管道、暗渠、电力电缆、电讯电缆及其他地下设施埋设之处; 4. 建筑物及地道等出入口; 5. 车马通行频繁易受损伤之处; 6. 临河岸及接近水渠之处; 7. 沙地、沼泽地及涌水地。
2.0.20 设计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图纸规格宜基本一致,便于装订和存放; 2. 设计、审核、批准等程序完备; 3. 设计使用统一规定的符号、字母; 4. 平面图内应包括下列各项:
1) 变电所、受电地点(杆塔)及线路的位置;
2) 线路附近的地势、沿线主要构筑物、铁路、公路、河川、桥梁、主要用户位置、并注明其名称;
3) 线路两侧的弱电流线路、电力线路;
4) 线路名称、号码,电杆位置、档距、转角度、电杆种类、长度以及线路方位; 5) 导线型号、亘长、根数;
6) 变台、柱上开关的位置、设置容量、结构型式、避雷器型号及数量、接地体结构等; 7) 拉线及拉线杆位置、截面、长度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3 配电线路器材的检验
3.0.1 凡用于配电线路上的所有器材必须经过检验,安装前还需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3.0.2 凡线路上采用的设备或器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重做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