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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涉外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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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涉外婚姻案例

案情介绍:原告:张玉谋,女,中国公民。被告:游世安,男,美国公民。

美国公民游世安于1990年8月底来中国海南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张玉谋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游世安在海南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美国。1991年7月17日,游世安再次从美国来到中国海南,与张玉谋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海口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张玉谋拒绝与游世安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1991年8月2日,张玉谋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游世安离婚。游世安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夫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购置的放像机一部归其所有。张玉谋对此表示同意。审判理由及结果:

振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婚前缺乏了解,相处时间甚短,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双方结婚仪7天,女方便提出离婚,男方也认为夫妻间毫无感情可言,表示同意离婚。这种婚姻关系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予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5、86条之规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婚后购置的放像机一部归游世安所可;三、诉讼费由游世安负担。

注:1.在中国,根据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木适用行政程序办理,即此种离婚不能接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获得离婚的法律效果。

2.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又属涉外离婚诉讼,故具有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意义。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婚姻法审判。中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标准,即为该法第25条所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原则。凡夫妻感情破裂的,即应调解或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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