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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法】万州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管理暂行办法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 冒伪劣商品工作行政执法 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 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区科委 区检察院 区政府法制办
为保障万州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共享平台”)正常运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0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联网单位工作分工及职责 (一)第一期联网单位
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区文化委(区文化执法支队)、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林业局、区政府法制办、区食药监分局、区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等13个单位为区信息共享平台第一期联网单位。 (二)区级联网单位职责分工
区政府负责全区信息共享平台运行的统筹安排和协调。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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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作为牵头部门,会同区检察院、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信息共享平台第一期建设和运行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接市知识产权局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及运行的协调沟通,对信息共享平台软件进行维护。区检察院应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刑事立案监督、渎职侵权犯罪预防以及案件咨询工作。区政府法制办应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区监察局应加强对信息共享平台相关工作的监察。如有人员工作调整,应及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反馈给区科委。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具有的案件移送、案件咨询、立案监督、移送监督等功能,及时、真实地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网上移送和监督工作;要充分利用案件查询、统计分析、工作动态、YYY查询等方面的功能,做好案件跟踪、分析和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案件移送和信息录入
信息共享平台分别为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设置不同权限,各联网单位根据自身的权限及时录入或修改有关信息。信息录入和案件移送是确保信息共享平台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的关键,各联网单位要切实加强信息录入和案件移送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侵权假冒领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等信息,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立案侦查、撤销案件等信息,检察机关建议移送、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信息,以及监察机关监察监督等信息应根据规定准确、完整地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一)行政执法机关应录入的案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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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1.采用普通程序处理的侵权假冒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等内容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2.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的情节、涉及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尚未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及时移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移送公安机关,并在移送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3.执法检查中现场查获的,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涉案金额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追诉标准、涉嫌犯罪,尚未进入行政程序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将有关材料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在移送公安机关及抄送检察机关后1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4.查处的虽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违法犯罪数额达到追诉标准90%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日内,作为案件线索通报公安机关,并在通报后1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5.查处的认为情节严重、案情复杂,难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日内,作为案件线索通报给公安机关,并在通报后1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6.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不立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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