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焦生产工序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适应市场经济以质量保效益,确保焦炭产品质量达到行业标准,满足用户需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焦炭产品质量控制工序图
第一条:工序→(受煤坑)→(贮煤槽)→(*自动配煤小皮带)→(*破碎机)→(主煤塔)
第二条:工序→(装煤车)→(*焦炉)→(推、拦焦车)→(熄焦车)
第三条:工序→(凉焦台)→(*振动筛)→(焦仓) “*”:表示重要工序。
第三章 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条:受煤坑操作工必须按指定煤种送入指定的贮煤槽。 第五条:自动配煤小皮带操作工必须按指定配比操作同时保证入煤的A≯10 Y≮17配比误差控制在+、-5%之内。
第六条:破碎机操作工必须将破碎粒度控制在85—90%。
第七条:装煤车应按序从煤塔定量取煤,入炉煤量不得低于9吨,并配合装煤工在3分钟内将煤装入指定的炉号内。
第八条:焦炉应严格控制炉温,严禁出现生焦和过火焦,焦炭挥发份必需控制在1.5---1.9之间。
第九条:严禁机焦侧将炉头、炉尾焦再次入炉而啬焦炭灰份。 第十条:熄焦车操作工必须将焦炭的水份控制在8%---1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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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严禁红焦在凉焦台再次燃烧而增加灰份或长时间洒水而增大焦炭水份。
第十二条:振动筛必须按规定正确对焦炭筛分,严禁出现大小焦块、焦粉之间的混筛。
第十三条:可逆皮带必须将筛分后的焦块放入指定的焦仓内。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50元罚款 (1) 不按指定煤种上煤的责任者。
(2) 不按规定将煤种贮到指定贮煤槽的责任者。
(3) 不按规定执行入炉煤的配比指标,或配比超出要求规定范围
的责任者。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元罚款
(1) 破碎粒度达不到规定要求,又拒绝配合修理工调整的责任者。 (2) 入炉煤量达不到规定数量的责任者。
(3) 炉温控制不合理造成焦炭挥发份超标的责任者。 (4) 造成焦炭水份超标的主要责任者。
(5) 不按规定对振动筛清理造成焦炭混筛的主要责任者。 (6) 随意将炉头、炉尾余焦再次入炉的责任者。 (7) 不按规定将焦炭放入指定焦仓的主要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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