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人格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人格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人格权纠纷是指因人格权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面对人格权的法定性与侵权行为多样化、新型人格利益不断涌现之间的矛盾,以及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等权利冲突,人格权保护范围的界定是人格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起点,侵权是否构成以及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认定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此外,在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纠纷案件中,如何在法益平衡的前提下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成为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我们有必要以典型案件为基础,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对人格权保护范围的界定

楼甲与楼乙系兄弟关系,两人的父母长期随楼乙定居国外。后其父母相继因病在国外去世,但楼甲均未获知父母去世的消息。楼甲认为,楼乙未及时告知父母患病、去世的有关事实,导致楼甲未能见到父母最后一面,使其精神健康受到损害,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楼乙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案例二:涉及对人格权侵权的认定

小区业主朱某在小区微信“业主交流群”中针对业委会邬某发表了一些言论,认为邬某指使小区物业砍伐树木。邬某表示自己对砍树事宜并不知情也没有指使物业砍伐树木,认为朱某的污蔑行为

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在小区微信群中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案例三:涉及对侵权责任承担的考量

沈某通过查询得知其姓名被包括A公司在内多家企业登记为财务负责人。由于A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A公司列入税收高风险名单,但税务机关并未对沈某个人作出处罚,也未将其列入税收高风险名单。沈某主张在该段期间内其从事发票申领等工作的效率降低、业务受阻从而造成财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沈某姓名权的行为,并将沈某从A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中移除;在市级报纸上向沈某书面赔礼道歉;赔偿沈某财产损失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案例四:涉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边界的界定

案外人在B公司经营的社交网络平台上以王某照片为头像注册用户,并在平台上接连发布了多篇日志、照片及留言,使用辱骂、攻击的措辞声称王某是“第三者”。王某要求B公司删除该用户上传的照片及相关言论,但B公司仅删除了王某的相关照片,但未对相关言论予以删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在平台主页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等。

二、人格权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 (一)人格权保护范围界定难

人格权属于绝对权,权利主体以外的其他人对绝对权负有不得侵犯的一般义务。随着现代生活和科技的发展,侵权行为方式呈现

多样化,新型人格利益也不断出现,而现有法律对人格权的规定较为概括、抽象,存在一定的弹性与开放性。如何判断原告诉请是否属于人格权的保护范围,是实践中审理人格权纠纷案件的难点。如案例一中,楼甲所主张的祭奠权是否属于人格权的保护范围、是否蕴含着法律所保护的人格利益,需要法官根据案情具体界定。

(二)是否构成人格权侵权认定难

人格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与认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标准通常是一致的,但由于人格权类型较为多样,各类人格权侵权认定的具体要件存在一定差异,实践中的理解认识也不统一。如案例二中,朱某是否存在恶意诽谤行为、是否造成邬某社会评价的降低,均需要根据案情进行具体分析。

(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具体赔偿金额的确定难

行为人构成侵权的,需要确定具体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如案例三中,当法院认定A公司对沈某姓名权构成侵权时,案件争议焦点就在于A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方式与范围,包括是否需要在市级报纸上书面赔礼道歉,沈某的财产损失应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支持等。

(四)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把握难

网络侵权涉及权利人与网络用户之间权利冲突以及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案情往往较为复杂,导致审理难度较大。如案例四中,网络用户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认定;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B公司对于用户发布的相关信息是

否已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均是此类纠纷审理的难点。

三、人格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

人格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类民事权利,保护人格权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任务。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也在采用积极确权的模式,以实现人格权的全面保护。人格权纠纷案件中,法院既要维护、鼓励行为人的言论及行为自由,又要通过对人格权的保护使行为人的行为更加规范。法院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妥善处理好个人言论、行为自由与人格权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

此类案件的审理一般分为三个步骤:首先,界定是否属于人格权保护范围。人格权的法定类型是确定的,需要通过一般人格权对具体人格权之外的人格利益提供兜底保护,为新型人格利益上升为独立的权利形态提供充分的空间。其次,以侵权构成要件为法理基础,结合各种人格权侵权的具体要素,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以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最后,考量侵权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如系网络侵权纠纷,则审理要点在于权衡权利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履行法定义务进行审查。

(一)界定是否属于人格权的保护范围

《民法总则》第109、110条分别规定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

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学理上通常称前者为一般人格权,后者为具体人格权。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有具体条款规定的必须先适用具体规定。只有在穷尽具体条款之后,才能适用一般条款进行裁判。因此一般人格权只有在不能适用具体人格权时方才能够加以适用。

1、具体人格权的保护范围

(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这三种权利是人格权利中最基础、最重要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尚需适用相关特别法的规定。

(2)姓名权。公民的姓名权应包括本名、艺名、笔名、别名。姓名权的内容包括决定、改变和使用姓名的权利。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肖像权。肖像是通过摄影、雕塑、录像、绘画、电子数字技术等手段,将自然人的五官特征、形体特征、肢体特征或其他可识别特征,以物质载体或虚拟物质方式表现其全部或局部,并能够为人们主要通过视觉方式感知的形象。肖像最基本的功能是识别。肖像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对自己形象再现的排他性支配权,包括两种属性:一是积极作为的支配属性,如肖像使用权;二是消极防御的不受侵害属性,如维护肖像完整权。

人格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人格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人格权纠纷是指因人格权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面对人格权的法定性与侵权行为多样化、新型人格利益不断涌现之间的矛盾,以及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等权利冲突,人格权保护范围的界定是人格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起点,侵权是否构成以及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认定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此外,在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纠纷案件中,如何在法益平衡的前提下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4n0y83onpa5nrap1rg1l036aw5tvqk00xl8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