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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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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迂为直——避角法

避角法是用在破斥二难诡辩时的顺驳方法,即避开对方二难推理顶来的两个犄角,重新构造一个与对方结构相同的二难推理,却推出与对方相反的结论,从而把对方顶过来的犄角再顶回去。

例如,“半费之讼”就是典型的避角法。不过是以诡辩对诡辩。 辩多而情激的庄子有个著名的理论——“辩无胜”:

即使我与若(你)辩矣,若胜我(你辩胜了我),我不若胜,若果是也,我果非也邪?我胜若,若不吾胜,我果是也,而(尔)果非也邪?其或是也,其或非也邪?其俱是也,其俱非也邪?我与若不能相知也。则人固受其黮暗(昏暗不明),吾谁使正之?使同乎若者正之,既与若同矣,恶(怎么)能正之?使同乎我者正之,既同乎我矣,恶能正之?使异乎我与若者正之,既异乎我与若矣,恶能正之?使同乎我与若者正之,既同乎我与若矣,恶能正之?然则我与若与人俱不能相知也,而待彼也邪?……是若果是也,则是之异乎不是也,亦无辩;然若果然也,则然之异乎不然也,亦无辩。(《庄子·齐物论》)

在这段论述中,庄子采用了完全归纳推理的方法,从“用你的标准”“用我的标准”“用第三者的标准”“用你我共同的标准”来分析评价,认为这四个标准都不能评判“你我之间的是非”。而这四个不同的标准在庄子看来是评价“你我之间是非”的所有标准,所以可以得出一个取消“辩”的一般性的结论:没有任何一个标准可以评价你我之间的是非。所以,“辩无胜”。

“辩无胜”是庄子“齐物”“齐是非”的相对主义的必然产物。

“辩无胜”所提出的问题,首先是关于“是非”及“是非”的标准问题;其次是由“是、非”所引申出来的关于如何认识矛盾、解决矛盾以及对于是非的判断有无一个规范认识的思维规律的问题。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是非“樊然殽乱”的现实情况,是在“剽剥儒墨”的过程中“逼迫”出来的。但是,庄子所说的“是非标准”仍然都具有主观性。因此,在“辩无胜”所构成的“四难”面前,我们只要指出:判断是非的最终标准是客观事实,就避开这“四个犄角”了。

不过,说句题外话,庄子的“辩无胜”是对当时名辩思潮中取法标准上主观性的批判的结果,是庄子痛感其时人的存在危机而造成的人性迷失的悲叹,希望以此进行人的自我拯救、重塑人格的迷津指点。它在追求“无是非”的心境恬淡方面无疑有着非常消极的影响,但在认识论上,它却从反面提醒了人们,在认识事物时,要从两个方面入手,才能认识到事物矛盾的相对性,才不会做出绝对的判断;在古代逻辑思想的发展上,它从反面刺激了人们,在言说论辩中,必须要确定一个统一的判断标准,以反对所谓的“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韩非子·外储说上》)的“独断论”,从反面推动了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的发展。

再绕回题内。当今社会,有着许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代“辩无胜”,因此,庄子的“辩无胜”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仍然有它的现代启示,亦即,我们应该以代表公意的“法”的精神和普遍的社会道德原则,来破除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现代“辩无胜”。

? 引君入彀——顺势逆驳法

顺势逆驳法也是顺驳方法,它是根据对方提出的论点所形成的态势,借题发挥,以表达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并给予对方反驳,使之转势为被动。这种顺驳表面上似乎是在顺应对方的话题,但真实的意图却或是以隐含的话意破斥对方的诡辩,或是借势破斥对方的诡辩。 如:《晏子春秋》中记载有一则晏子的论辩故事:

齐景公喜欢射猎,叫烛邹主管射猎用的鹰。由于不慎,这只鹰亡失了。齐景公大怒,下令杀掉烛邹。晏子知道这件事后,马上去见齐景公,说:“烛邹失职,该杀。他有三条罪状,请让我一一给他指出来,谴责了他之后再杀他,好让他死个明白。”齐景公欣然应允。

于是,晏子把烛邹召到齐景公面前,怒气冲冲地列数着他的“罪状”:“烛邹,你给君王养鹰却把它给亡失了,这是第一条罪状;你使君王为一只鹰而杀人,这是第二条罪状;你使诸侯听见这件事而认为我们君王重视鹰而轻视人,这是第三条罪状。不杀不行!大王,我说完了,请杀了他吧。”而此时的齐景公已是面红耳赤,说:“不要杀!我听懂你的指教了。”

在这则论辩中,晏子似乎始终站在齐景公一边,支持齐景公杀死烛邹。实际上恰好相反,他以谴责烛邹的姿态出现,一声声批在烛邹身上,但其逆辩的话语锋芒却一声声刺在齐景公的心头。在“重鹰轻人”与“重人轻鹰”这一关系到国君声誉的大是大非问题上,被逼入死角的齐景公当然不肯让自己声名狼藉。同时又由于晏子的这个批评委婉而含蓄,齐景公也自然乐得借坡下驴。

又如,《孟子·告子下》载:

有一位任国人问孟子的弟子屋庐子:“礼和食哪个重要?”屋庐子说:“礼重要。”任国人又问道:“娶妻和礼哪个重要?”屋庐子说:“礼重要。”于是任国人揶揄道:“如果按照礼节去找吃的,便会饿死。不按照礼节去找吃的,便会得到吃的。那也一定要按照礼节去行事吗?如果按照亲迎礼,便得不到妻子。如果不按照亲迎礼,便会得到妻子,那也一定要行亲迎礼吗?”屋庐子不能回答。第二天去请教孟子。

孟子说:“于答是也,何有?不揣其本,而齐其末。方寸之木可使高于岑楼。金重于羽者,岂谓一钩(三钱多重)金与一舆(车)羽之谓哉?取食之重者与礼之轻者而比之,奚翅(岂止)食重?取色之重者与礼之轻者而比之,奚翅色重?往应之曰:‘紾(扭转)兄之臂而夺之食,则得食;不紾,则不得食,则将紾之乎?逾(翻过)东家墙而搂其处子(女儿),则得妻;不搂,则不得妻,则将搂之乎?”

孟子在这里先按照任国人的观点,类推出不顾礼节去“得食”“得妻”的荒谬结果;并将礼节的轻重与饮食、要妻的轻重做比较,认为在“得食不得食”“得妻不得妻”的问题上,必须要始终以“礼”的同一标准论辩是非,这样才能保证论辩思维过程的一贯性。“不揣其本,而齐其末”,是以“礼”的标准拦头“喝断”对方的“利益”的标准。

? 将错就错——归谬法

中国古代的墨子、孟子、庄子等人都是运用归谬法的高手。他们往往在论辩中欲擒故纵,以退为进,通过归谬,推出论敌言行的荒谬,

从而破斥了论敌的诡辩。

如墨子曾劝阻鲁国攻伐郑国,鲁国国君对墨子说:“你为什么要阻止我攻打郑国呢?我攻打郑国是顺应上天的意志。郑国人屡次杀死他们的君主,上天惩罚他们,让郑国连续三年遭灾。我攻打郑国正是在帮助上天来讨伐郑国呀。”对此,墨子回答道:

“郑人三世杀其父,而天加诛焉。使三年不全,天诛足矣!今又举兵将以攻郑,曰‘吾攻郑也,顺于天之志’。譬有人于此,其子强梁不材(凶蛮、强横,不成器),故其父笞(鞭打)之。其邻家之父,举木而击之,曰‘吾击之也,顺于其父之志’。则岂不悖哉?”

——(《墨子·鲁问》)

在这里,墨子并没有直接破斥鲁国国君的诡辩,而是顺着他的逻辑,举出一个邻家之父帮助鞭打不成器的儿子的事例,以比喻类推的归谬形式,间接道出了鲁国国君“助天行罚”的荒谬。

又如,宋国大夫戴盈问孟子说:“抽取十分之一的低税率,废除关卡市场的征税,今年还做不到;只能先减少些,等明年再实行,怎么样?”孟子立即用归谬类推进行了反驳:

今有人日(每天)攘(偷)其邻之鸡者。或告之曰:“是(指偷鸡)非君子之道。”(攘鸡者)曰:“请损(减少)之,月攘一鸡,以待来年,然后已(停止)。”如知其非义,斯速已矣(立即停止),何待来年(为什么还要等到明年呢)?

——(《孟子·滕文公下》)

偷鸡与重税这两件事,在“非义”上具有“举相似”的共同属性,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

?以迂为直——避角法避角法是用在破斥二难诡辩时的顺驳方法,即避开对方二难推理顶来的两个犄角,重新构造一个与对方结构相同的二难推理,却推出与对方相反的结论,从而把对方顶过来的犄角再顶回去。例如,“半费之讼”就是典型的避角法。不过是以诡辩对诡辩。辩多而情激的庄子有个著名的理论——“辩无胜”:即使我与若(你)辩矣,若胜我(你辩胜了我),我不若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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