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1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1会计部门规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会计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1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年度财务报告。 2保管2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保费清理后保管5年。
4保管3年:月度、季度财务报告。
5保管15年: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会计移交清册。 3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会计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通报、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①责令限期改正②罚款:对单位,处以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①通报。②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行政处分。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罚款: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支付结算的特征:①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②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③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④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⑤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2.支付结算的原则:①恪守信用,履约付款。②谁的钱进谁的账,有谁支配。③银行不代垫。
3.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有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付款等。 4银行结算账户 ①基本存款账户
②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结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③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A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有基本存款账户转账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B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障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帐户不得支取现金。
C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
D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F收入汇缴账户初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帐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G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收不付,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④临时存款帐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
5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①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的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6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①表明“支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1. 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2. 税收的分类
征税对象①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②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③财产税类(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船舶吨税)
④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⑤行为税类(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 ① 中央税:关税、消费税
② 地方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 中央地方共享: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计税标准①从价税: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
②从量税:资源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 ③复合税:消费税中的卷烟和白酒(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 3. 增值税
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纳税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上的——工业和加工修理修配。2、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商业(批发零售)
税率: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
低税率的货物: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2、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自来水(不含自来水生产厂)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5、二甲醚6、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8、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按照运输费用金额的7%扣除。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①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
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②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③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地点:
① 固定业户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 固定业户到外市县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③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
④ 进口货物,应该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一个季度纳税期限的规定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4. 消费税
指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流转税。
税率: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
税目:我国消费税税目共14个,即烟、酒与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