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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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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所在行政

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规模及其就诊人数等情况,聘任3名以上专职和兼职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且具有

医学、卫生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或者相关工作经验。 聘。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和推动医疗机构参加人民调解员应当接受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

医疗责任保险,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医患纠纷处置工作中的风险分担作用。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

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医患纠纷人

民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

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医患纠纷人民调

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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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标准和人民调解员补

贴经费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患纠纷中有关医疗质量安全的信

息进行定期统计分类和分析评价,并向医疗机构发布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

护理规范的规定开展执业活动,并按照规定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向患者以及社会公众宣传医疗卫生知识和法律知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医疗

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和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医疗事故,减少医患纠纷。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预防与处置医患纠纷工作

预案,并报送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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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安排接待场所,配备专门人员

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咨询和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医患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相关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

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就诊人数、场所规模、医院等级等情况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增强治安保卫力量,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需要对患者实施手

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依法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患者住院病历资料

以及由医疗机构保管的患者门(急)诊病历资料。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需要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

按照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并加盖证明印章。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封存病历资料或者现场实物的,

医疗双方应当共同封存,并由医疗机构保管。封存病历资料或者现场实物的,医疗机构应当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盖章或者签名后,各执一份。

第三章 现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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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和其他公

共场所的正常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私

拉横幅、违规停尸、聚众闹事、围堵进出通道影响人员正常进出;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

(三)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

(四)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进入

医疗机构;

(五)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限制

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威胁、侵害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六)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 (七)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移送殡仪馆;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患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启动预防

与处置医患纠纷工作预案,并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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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事态扩大,及时将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并按照规定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报告;

(二)指定专门人员解答患者及其近亲属的疑问,告知

医患纠纷处置程序和途径,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三)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封存病

历资料或者现场实物;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应当立即将尸体移放

太平间或者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五)医患纠纷处理完毕后,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

医患纠纷处理报告,如实反映医患纠纷的发生经过和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医患纠纷报告后应

当督促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救治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应当派员进行现场指导和协调,引导医疗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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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泰学院推荐文档第十二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所在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规模及其就诊人数等情况,聘任3名以上专职和兼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且具有医学、卫生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或者相关工作经验。聘。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和推动医疗机构参加人民调解员应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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