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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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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治理,依照《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治理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培训字【2005】91号)、《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方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5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治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3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要紧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函【2010】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及监督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养、治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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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要紧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要紧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安全生产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总公司、子公司,下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公司)矿长(经理)。

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治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两类:

A类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类煤矿(公司)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

B类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具体指: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负责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煤矿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具体指除要紧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煤矿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治理人员、技术人员、班组长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五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治理工作,按规定选送企业要紧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并认真组织落实本企业职工的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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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安全生产培训遵循“依法行政、服务企业”的宗旨,按照“统一规划、归口治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全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治理。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治理局负责所属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治理。

各市煤炭工业局按属地负责除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治理局所属煤矿以外的各类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和监督治理。

第八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要紧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治理、考核、发证工作;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治理局负责所属煤矿B类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的组织治理,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审核发证;

上述情况以外的各类煤矿B类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由各市煤炭工业局按属地负责组织治理,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审核发证。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发证由所在企业负责。 第九条 各市煤炭工业局、煤炭企业、省监狱治理局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治理制度。

第二章 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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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

煤矿要紧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由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B类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由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由具备四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培训严格按国家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使用规范的培训教材,按规定的要求组织培训。

第十二条 煤矿要紧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时刻:地下煤矿初训时刻许多于72学时,再培训时刻许多于24学时;露天煤矿初训时刻许多于48学时,再培训时刻许多于16学时;

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刻:地下煤矿初训时刻许多于90学时,再培训时刻许多于24学时;露天煤矿初训时刻许多于52学时,再培训时刻许多于16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刻许多于90学时,复审和延期复审培训许多于8学时;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刻许多于72学时(井下新工人跟班实习许多于4个月),再培训许多于20学时。

第十三条 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治理局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做好安全生产培训规划和年度打算安排。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培训教学治理制度,完善培训档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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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严格按“教考分离”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煤矿要紧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按国家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和方式执行;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考核标准由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治理局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 培训期满,按规定考核合格后,发放相应的资格证书: 煤矿矿长发放《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 矿长以外的其他要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发放《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 其他从业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考试不合格者随下期培训班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重新参加培训。

第四章 证书治理

第十九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由省煤炭工业厅参照国家局规定式样统一监制;《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局统一监制;《培训合格证书》由煤矿企业按照省煤炭工业厅规定式样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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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手册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治理,依照《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治理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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