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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生育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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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所在专姓 名 孙山乐 学 号 102410200043 业 论文(设计)论夫妻生育权冲突的法律规制 题目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由于我国生育权立法不完善、不统一,近年来出现了很多新型的生育权纠纷,导致人民法院在面临生育权纠纷的时候“无法可依”,直接对我国的生育权立法形成了挑战。其中的一个问题就是:夫妻一方想生育而另一方不想生育现象。近年来,各地相继出现一些丈夫状告妻子侵犯生育权的案件,经媒体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案例:原告泸县牛滩镇八甲村3社的詹某与被告泸县牛滩镇赵弯村7社陈某于2002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因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往来较少,了解不够,婚后婆媳关系紧张,夫妻也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架和打架,詹某于2003农历正月22日回娘家居住,陈某随后外出打工,夫妻有时通过电话联系。2003年2月19日,詹某觉得自己婚姻不幸福,在没有告诉陈某某的情况下,将已怀孕2个多月的胎儿流产,并于今年9月向法庭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庭上,陈某非常气愤,认为詹某擅自流产的行为是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要求妻子对自己进行赔偿。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妻子詹某补偿丈夫精神抚慰金1000元。本案是调解结案的,如果调解不成,又该怎样判决?能支持男方吗?诉讼中,夫妻双方都声称自己享有“生育权”。女方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作为法律依据。该条第1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男方则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作为法律依据。该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一个要求生育,一个不想生育,理由都是“生育权”,法院缺乏评判的依据。立法虽然确立了生育权,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面对日益复杂的生育权民事纠纷,不仅法官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而且理论界对生育权的主体、性质、内容是什么、夫妻生育权冲突如何解决、夫妻一方享有生育权是否意味着对方负有协助的义务、法律是否需要赋予丈夫对妻子终止妊娠的同意权或规定妻子有告知丈夫的义务等问题充满争议。笔者试对生育权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能对生育权理论研究的深入和生育权立法的完善尽微薄之力。 法律 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向、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并列出所查阅的主要国内外参考文献,要求3000字以上): 国内研究现状: 生育是一个历史性的话题,是伴随着人类的产生就有的行为。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开始进入公众的视野。在当前这个资源匮乏、人口膨胀的世界,如何协调人类一环境一社会的关系,从而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人们越来越习惯从法律的视角来看生育行为及其后果,因而生育权成为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从法律的视角研究生育问题,必定要界定权利和义务。这就使得生育权的研究变得复杂起来。当夫妻之间因为生育权问题发生冲突时往往缺乏相关的法律来进行规制。目前我国存在这样几种观点: 山东政法学院邢玉霞教授认为:作为成年人想要生育下一代的要求是合理的,男女都可以要求,如果配偶没有生理上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就不应该拒绝,男性对女性的要求如此,女性对男性的要求亦然。夫妻一方不愿意进行生育,那么,势必造成另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害。侵权损害将导致赔偿的法律后果,这是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四川省委党校庆玲副教授认为:生育权是夫妻共同的权利,权利共有的一方在处分权利的时候,应当告知对方,取得对方的同意,一方未告知对方或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而擅自处分其权利时,都是违反法律的,相应的,法律应当给予制裁。在一方权利不能实现时,夫妻可以充分协商,从而重新获得生育机会如果双方在此问题上无法协商或者在协商上没有结果,则只能采用排除权利实现障碍的办法,即解除婚姻的办法,让婚姻中的一方另外创造条件实现他的权利来解决这一权利冲突。这既是法律的功能,同时也是法律的无奈,或称之为局限性。法律的有效性在于其局限性,它不可能涵盖所有的社会关系,尤其是对婚姻家庭关系而言。一种追求形式上绝对平等的婚姻家庭法对于建立和发展和睦、美满、幸福的婚姻家庭而言不一定是有效的。 笔者认为现代社会强调男女平等,女性权利意识逐渐增强,生育不再是女性的义务。古代的“生儿育女”观念和现代女性独立意识增强产生冲突,这种冲突又大多发生在婚姻家庭内部,而且涉及人身利益,强制执行的难度大。这就需要通过当事人协商来化解冲突,然而夫妻如果用民主和平等理念来处理生育问题,这种冲突协调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了。 因此,现代社会生育问题,已经成为法律问题。尤其在我国,从法律的视角对生育权进行规范,必将产生深远的意义。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都从义务的角度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即夫妻双方都有权生育,但前提是计划生育。1992年4月3日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立法上确认了妇女的生育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并没有否认男子的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正如一些专家所指出的那样,在现有的联合国文件和我国法律中只谈到妇女的生育权,与历史上的男女不平等有关。2002年9月1日生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面确认了我国公民的生育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国外研究现状: 19世纪女权主义者要求有“自愿成为母亲”的权利。这项权利为妇女专有,生育权代表着对生育控制的要求(即节育权),主要指妇女有“不生育权”,其含义包括妇女有权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和怎样生育,将生育问题与妇女在政治、经济的解放运动联系在一起。 20世纪60年代,有关国际会议的文件开始正式规定生育权。1968年联合国在德黑兰召开的世纪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宣布:“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间隔的基本人权。”1974年联合国在布加勒斯特召开的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对生育权作了经典性的定义:“所有夫妇和个人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数量和间隔以及为此目的而获得的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的责任时应考虑他们的现在子女和未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其后,联合国在1984年和1994年分别召开的国际人口会议通过的《墨西哥城宣言》和《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都将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作了阐述。在不断研究发展中,生育权内涵不断充实,生育权的主体从妇女扩大到父母再到所有夫妇和个人,生育的内容从自由发展到自由负责,再具体到对子女负责和对社会负责。因此可以看出,国际上关于生育权的内涵,体现了公民享有的生育权利与应承担的责任是紧密联系的,既肯定了公民在生育上的自主性原则,也强调了其对社会及其子女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阿富汗、萨尔瓦多、利比亚、约旦、埃及、危地马拉等认为生育权的主体只能是夫妻,而不包括其他个人。世界少数宗教传统根深蒂固,尤其是个别政教合一的国家认为,作为生育行为承受者的妇女没有决定生育的权利,生育权的主体只能是丈夫,妇女只是生育的义务承受者。 《美国婚姻家庭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夫妻一方拒绝生育,从而导致他方为了人种延续这一崇高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则自然可以诉请离婚;通奸姘居生育子女的,过错方和第三人应负相应的经济损失或精神创伤的赔偿责任。”由此来看,夫妻双方不仅共同享有生育权而且平等享有,并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国的法律也规定了类似美国法律规定的夫妻之间的生育权。 《墨西哥民法典》婚姻编第162条第2款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以自由、负责和明智的态度,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间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根据配偶双方的共同协议来行使这种权利。”可见墨西哥认为生育权是每个人都享有的权利,而夫妻双方的生育权是夫妻共同享有且共同协议行使的。 研究方向 : 本文主要研究了生育权的法理学意义,从社会上对生育权的争议为出发点,着重对生育权的概念、内容和特征进行论述,同时对社会上存在的夫妻之间因为生育问题产生的纠纷进行了研究,希望探讨出夫妻在生育权方面的救济措施,在本文的论述过程中,作者查阅了学者的大量著作和论文,争取能够做到全面、详细。 存在的问题: 我国从法律的视角对生育权问题的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尽管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行,生育权获得了立法的确认,但由于界定粗疏,公民的生育权还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虽然几十年来我国对把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的政治论述比较多,但政治论述毕竟无法替代理论研究。现在非常有必要全面认识生育权,从法律上对生育权进行科学的界定和把握,促进我国人权的事业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 著作类: [1]许莉.《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杨大文.《婚姻家庭法》(第四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 [4]《法国民法典》[M].罗结珍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5]《德国民法典》[M].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 [7][美]威廉?杰欧? 唐奈.《美国婚姻与婚姻法》[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8年版. [8]谈大正.《性文化与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9]贾正川主编.《国际私法》[M].人民日报出版社,2008年版. [10]李建华、王崇敏.《物权法》[M].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1] 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2]王利明、曾宪义.《民法》(第五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3]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婚姻立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4]玉竹.计划生育政策解读(英文)Women of China,2009,(05). 论文类: [15]孙先锋. 论生育权[D].吉林大学,2008,(06). [16]卢润红. 论美国堕胎之争[D].山东大学,2010,(06). [17]赵梅.《“选择权”与“生命权”——美国有关堕胎问题的论争》[J].《美国研究》,2008,(4). [18]王歌雅.《生育权的理性探究》[J].《求是学刊》,2008,(6). [19]王虎,范学谦. 论生育权[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2). [20] 刘浩天. 夫妻生育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07). [21][美]劳笛卡?劳.《财产、私生活和人的身体》[J].孙建江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2]《男性选择生育权在美引发争议》[J].《参考消息》2009 年3 月21 日,第6 版. [23]代君伟.当代中国生育权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8. [24]龚苑. 生育权基本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08,(05). [25]马姗. 生育权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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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生育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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