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项目变更) 人工鱼礁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施工,有下列情形的,应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农业部批准:
(一)变更建设主体; (二)改变建设地点; (三)改变人工鱼礁类型;
(四)工程量或投资额变动超过10%的; (五)批准开工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 有下列情况的,应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一)改变建设期限的;
(二)工程量或投资额变动不超过10%的; (三)不改变鱼礁类型仅改变鱼礁单体结构的。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准备)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资金正式下达的两年内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的3个月内准备好验收材料。主要包括: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由项目实施单位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四方验收报告;由具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
第二十六条(验收材料报送) 验收材料准备齐全后,经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逐级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验收标准为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验收专家组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3名专家由农业部从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中随机抽取,2名专家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二十八条(验收回避制度) 项目验收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凡与项目实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九条(验收结果)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召开验收会议。验收会议设置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结论。结论为不合格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并经专家组同意后,方能确认为验收合格。
第三十条(验收文件及公示)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收到专家组出具的项目验收合格意见后,应向社会公示7天以上,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出具验收合格文件,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五章 项目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项目资金管理) 人工鱼礁项目实施单位要设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等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禁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
第三十二条(项目资金监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人工鱼礁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三十三条(项目绩效评价) 农业部制定《人工鱼礁项目绩效评价方案》,组织各省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省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四条(评价结果运用) 绩效评价结果将与各省人工鱼礁项目安排相挂钩。
第三十五条(信息报送)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31日前向农业部报送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年初向农业部报送上年度人工鱼礁项目总结报告。
第三十六条(项目督查) 农业部会同财政部适时对各地人工鱼礁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处罚措施) 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项目补助资金的行为,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财务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截留或挪用项目补助资金、不按实施方案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未能完成项目配套保障措施的,一经发现,
农业部将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次年项目,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及编制要求 2.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模板 3.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形式审查基本要求
附件1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及编制要求
一、项目实施方案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
项目建设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2、申报材料
项目实施方案文本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说明书、工程概算和设计图纸三项内容。
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1、编制单位资质
编制单位应熟悉海洋牧场建设相关工作,有海洋牧场建设经历,其中礁体建设部分应由具有相应专业(渔港/渔业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人员完成。
2、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规定
(1)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人工鱼礁建设相关规范、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等,编制依据的基础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2)工程建设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选,并从技术、经济、资源、环境和社会等多方面进行论证,有明确的结论和意见。工程建设方案的设计、工程概算的编制和相关设计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