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运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行为时,企业应按确认的营业收入和增值税额,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三:以前述例壹资料为据,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0
将上述处理方法和前述例壹比较,其提供的会计信息有以下优点:第壹,由于分别确认收入和相关成本,因此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时无须再作纳税调整;第二,自用的货物作收入入账,有利于增值税的纳税征管;第三,在建工程成本351000元和251000元相比,前者的信息更具可比性。
三、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消费税会计核算
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当视同销售计征消费税。在旧的会计制度下,对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和增值税相同,则计提的消费税随同增值税计入“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例四:某石化厂将自己生产的90#汽油500升用于本厂在建工程,该标号汽油的单位售价为2.2元/升,单位成本为1.2元/升。按照旧的会计制度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887 贷:库存商品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 ——应交消费税100
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笔者认为对上述业务作如下处理比较合理: 首先,确认收入且结转成本,即 借:在建工程1287 贷:主营业务收入1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 贷:库存商品600
其次,计提消费税。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其价值已包含在主营业务收入中,也则上述在建工程成本中已经包含有消费税,因此计提消费税时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实现和主营业务收入的配比,则: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00
例五:某汽车制造厂将壹辆自产的轻型商用客车捐赠给儿童福利院,该型号客车的售价为5万元/辆,成本为3.5万元/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应作如下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5000 贷:库存商品35000
计提消费税有人认为可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但笔者认为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更合理,虽然俩种处理方法对利润影响相同,但后壹种处理方法会计数据更加配比: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500
归纳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对于企业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视同销售行为征收消费税时,其会计处理均可视同正常销售先确认收入,计提的消费税均可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这样既不会导致资产成本(如在建工程)中消费的重复计算,也更加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同时也使企业的当期利润更加真实可靠。 [参考文献]
[1]梁伟样.税务会计[M].上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 [2]王碧秀.税务会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11.
[3]刘雅琴.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的会计处理[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07).
[4]施恩会.浅析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2007(16). 本文转载自《会计之友》
(财务会计)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会计核算的再思考最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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