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环境法》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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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60分)
1、 简述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措施 答:我国水污染防治有下列主要法律措施:
(1)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2)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 (3)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1、国家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如需要,还可在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2、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性规定
如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体的活动等;
3、特殊水体保护的法律规定如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保护水资源的需要,可以在准保护区建造湿地、水源涵养等生态保护措施等
(4)对发生水污染事故未按照规定处理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制度.
2、 简述环境标准的分类
答:
(1) 按环保标准的执行范围分类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环保行业标准。 (2)按标准的适用功能(对象)分类可分为:以环境质量为对象——环境质量标准;以污染源为对象元——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其他需要为对象(管理标准)分为环保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保方法标准。
(3)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对象又可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对一般性污染源的管理);行业性排放标准(对重点污染行业和特殊行业,结合其生产工艺、产污特点和污染控制技术、费用制定相应的行业性排放标准,实行重点管理)。其适用原则是:新标准优于
老标准;地方标准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优于综合排放标准。
3、 简述环境法的基本制度的特点 答:
(1)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立法体系综合性;法律措施综合性。
(2)技术性。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的要求,因而具有很强的自然科学性
的特征。包括大量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环境标准、控制污染的各种工艺技术要求等。
(3)社会性。主要是解决人类同自然的矛盾,保护全社会的利益,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和公益性,最明显地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
(4)共同性。当代的环境问题成为全球性问题。经济发展、生产管理、资源利用和科
学技术方面的问题,各国的环境保护法有较多可以相互借鉴的东西。
4、 简述环境法律体系的定义及特点
答:指一国现行的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补充和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特点:
第一,环境法律制度在适用对象上具有特定性。
第二,环境法律制度在规范的组成上具有系统性和相对完整性。 第三,环境法律制度在实施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5、 简述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独特性
答;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独特性。环境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从法律法规方面讲是环境法这一新兴法律部门,从法律所调整的关系方面讲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类:(1)环境法律体系,即由一国现行环境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是环境法的现实规范形态,是实然的环境法;(2)环境法律活动,即包括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环境法律监督、环境法律规避在内的,围绕环境法的制定、实施所展开的各种活动;(3)环境法的历史与发展,各国的环境法制状况及效果等;(4)环境法律观念,即贯彻于环境法律体系和环境法律活动之中的各种思想、价值、观念、态度、文化等;(5)环境法律效果,即环境法的制定、实施所产生的实际效果。
6、 从环境伦理的角度阐述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应遵循的原则 答: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已经由自然生态系统中的普通成员转变为能够任意改变自然的主宰者。人类在改造自然,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环境问题,危害到了人类的自身生存。人类必须重新审视自己在自然中的地位,处理好与自然的关系。用生态学观点指导生产,规范人们的行为,是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前提。控制人口数量,可为其他生物留有足够的生存空间并能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在改造自然.服务于人类的时候,要保持生态系统的平衡状态,避免生态失衡带来的危害。在取用自然资源的时候,要考虑对环境的保护并使可再生资源能持续利用,使不可再生资源能长久利用。要彻底摒弃自然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错误观点。
7、 简述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特征
答: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者见解的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 具有以下特征:
(1)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并且这些活动的大多数通常是在生产生活活动中进行的;
(2)是以环境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 (3)都是损害的结果。
8、 简述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的规定 答:
1、推行煤炭洗选:
第24条 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
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
对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2、清洁替代能源
第25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为您整理)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3、鼓励洁净煤技术
第26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第27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 5、燃煤供热地区的集中供热要求
第28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9、 简述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的内容 答:
第三条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