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石油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4]2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04 【实施日期】2014.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4〕27号 2014年4月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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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调整能源结构,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调配、储运、销售、使用车用(含汽车、摩托车使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队、国家储备、特种储备、工业生产所需的普通汽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依据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汽油组分油按照体积比例调配后,形成的燃料乙醇含量为10%的车用清洁环保燃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落实推广使用相关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全区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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