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遵循及时、客观、准确、便民原则。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其他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要按规定渠道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我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法收缴行政执法证件;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法定机关处理:
(一)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经责令后仍不改正的;
(二)公示弄虚作假的;
(三)未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经责令后仍不改正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样板)
时,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第二十七条公开行政执法决定遵循及时、客观、准确、便民原则。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决定,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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