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及体检表
(教师招聘参照执行) 为组织做好申报认定
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根据《江 西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 本办法。
一、体检对象 除已有规定外,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 体检。
二、体检标准 体检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均为体检不合格:
(一)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
(二 )血压超过 18.66/12KP(140/90 毫米汞柱 )、低于 11.46/7.4KP(86/56 毫 米 汞 柱 ); 单 项 收 缩 压 超 过 21.33KP(160 毫米汞柱 ),低于 10.66KP(80 毫米汞柱 );舒
张压超过 12KP(90 毫米汞柱 ),低于 6.66KP(50 毫米汞柱 );
(三)结核病未治愈者; (四)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五 )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或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 (胶原
疾病 )和内分泌系统疾病者;
(六) 各种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者;
(七) 有癫痫病史或者精神病史、癔病史和夜游症者; (八) 肺切除超过一叶或者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九) 类风湿病影响肢体功能或者慢性骨髓炎者; (十) 麻风病未治愈或者性病和爱滋病毒检测阳性者;
(十一 ) 青光眼或者视网膜、视神经疾病 (陈旧性或者稳
定性眼底病除外 )者;
(十二 ) 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 5.0(体检实施中遇此情
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 之和再折算成 5 分记录数值 )或者按照专业要求检测门辩色 力不合格者;
(十三) 两耳听力均低于 2 米者;
(十四 ) 上肢、下肢均不能运用或者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5
厘米、脊柱侧弯超过 4 厘米与肌力二级以下和显著胸廓畸形 者;
(十五 ) 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
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十六 ) 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疤、麻、血
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而影响面容者;
(十七 ) 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者。
三、体检机构 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 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县级 及以上医院负责。
四、体检费用 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费用,由负责体检工作的医 院严格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体检人收取。
五、体检要求
(一)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安排好一名业务副院长负 责,
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 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体检队伍。
(二)体检前医院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 规
定和本《办法》 规定,对负责体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制度。
(三)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由医院指定专人传递 和
集中保管,不准让申请人员自带。进行 X 光胸透时,要指 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四)负责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不要 漏
填或错填。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 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在更改的结果上面横腰划一条 横杆,使原来更改的字迹能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改 后论断或数据,主检医生在更改后要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 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 中文填写。
(五)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当采取集体会诊或进 一
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 者,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时,只限单 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时要指派专人陪同,指定复查 医院对体检医院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证明书上详注 复查结果。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 料,均不得作为资格认定健康状况的依据。
(六)负责体检人员要当日检查所需器材、药液或试剂。 器
械应当及时消毒,仪表要每日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度, 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七)主检医师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 作出
“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结论栏中。 医院根据体 检综合情况,对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健康状况作出“合格” 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申请人员取体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