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丨《商事仲裁实务解构》-商事仲裁中的释明
商事仲裁也需要释明,但与诉讼不同。商事仲裁中的释明既要解决问题,又要保持仲裁庭的中立性,后者尤为重要。
一、仲裁庭是否可以释明
仲裁的庭审兼具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基于职权主义,仲裁庭可以进行释明。有的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那么,仲裁庭自然就可以进行释明。
二、释明功能
释明具有如下功能:(1)保障程序公正,即仲裁庭对程序性问题向当事人进行释明。例如,在一方有多名当事人的情况下,仲裁庭告知代理人在发言时要预先说明是代理
哪位当事人;(2)避免裁决突袭,即仲裁庭促使当事人对影响裁决结果的所有问题发表意见,以免仲裁庭未听取当事人意见就作出认定。例如,某一合同条款影响裁决结果,但当事人均未援引,仲裁庭就需要释明促使当事人对之发表意见;(3)压缩自由裁量,即仲裁庭尽量查明影响裁决结果的所有争议,以压缩自由裁量的空间;(4)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即某些争议虽然不影响裁决结果,但仲裁庭需要通过释明消除双方分歧,避免后续诉争;(5)追求实质公正,即仲裁庭通过释明平衡双方的仲裁能力,甚至扭转弱势一方的不利局面。
笔者认为,第(1)至(3)项是必需的功能,仲裁庭要确保做到,第(4)项功能是争取做到。第(5)项只能是顺势而为,不可强求,以避免当事人质疑仲裁庭的中立性,损害仲裁的公信力。
三、释明限度
释明的限度分为三个层次:(1)释明与否,即有的问题需要释明,有的不需要释明;(2)只释明但不追求结果,即仲裁庭只需要释明,如何处理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相应的后果也全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3)努力追求结果,即仲裁庭努力实现释明的目的。
不同的释明功能处于不同释明限度。通常来讲,第(5)项功能处于第(1)层限度,第(4)项功能处于第(2)层限度,第(1)至(3)项功能处于第(3)层限度。
四、释明方法
释明的方法分为:(1)直接释明,即仲裁庭明确指出释明所针对的问题;(2)间接释明,即仲裁庭不指出释明所针对的问题。实际上,直接释明和间接释明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仲裁庭向一方当事人直接释明就相当于向另一方当事人间接释明。
间接释明的方式有很多,常见的包括:
仲裁《商事仲裁实务解构》-商事仲裁中的释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