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的基本标准
1.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办理了税务登记、机构代码等证件,社员5户以上。
2.有成员共同制订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章程。 3.成员出资清晰,出资结构合理。
4.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执照复印件、成员签名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签字的出资清单及登记的相关文书送农经管理机构备查。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设施建设的基本标准
5.有明确的办公场所、基本的办公设施,在明显的位置挂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册登记名称的标志牌和各种相关的制度。
6.有为社员提供服务的场所、设施和为成员提供技术培训的教室、设施等。
7.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财务章“两章”齐全,有专门账号。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基本标准
8.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
9.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健全,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记录齐全,有出席会议成员的签名。
10.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有规范的成员入退社管理手续,核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证。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制度,成员表决一人一票,可以按交易额与出资额相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等方式,但成员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基本标准
11.农民专业合作社单独建账,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有完整的会计资料。
12.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成员账户,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和交易情况。合作社公积金和国家扶持资金必须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13.财会人员持证上岗、核算规范;会计和出纳不得互相兼任,理事长(理事会成员)、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务人员。
14.每年至少两次(上半年、年终)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成员监督,并定期向县级农经管理机构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接受其审计和监督。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的基本标准
15.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并执行统一的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
16.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与对接企业签订合同,与成员要签订订单。
17.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开展统一服务。
(1)统一投入品的采购、供应(种苗、肥料、饲料、兽药、
疫苗等),统一供应率在80%以上。
(2)统一技术指导。根据社员需要,聘请技术专家集中辅导或现场指导,每年提供生产技术指导不少于5次。
(3)统一品牌、包装、销售。合作社有注册商标,统一品牌、统一包装、统一销售。合作社统一申请认证认定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产地标识、无公害基地等,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
18.合作社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依法诚信服务,无不良社会影响。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的基本标准
19.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章程规范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 20.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1)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档案管理的基本标准
21.农民专业合作社配有专门档案柜,对档案实行集中管理,有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22.农民专业合作社文件资料完整、齐全,存放有序、方便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