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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5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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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区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推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区(以下简称示区),促进示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示区围】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的作为依靠创新驱动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典的示性园区。

示区包括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和发展需要委托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适用围】

本条例适用于示区和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共建园区的组织和个人。

示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示区建设相关的活动,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发展定位】

示区应当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主线,围绕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开放合作、辐射带动”,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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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区域创新体系,提高创新能力,使其成为创新驱动示区、开放合作先行区、“两型”改革先导区、机制创新引领区、高端产业聚集区和中部崛起增长极。

第五条 【产业发展】

示区依托“·中国光谷”品牌,重点发展光电子信息、生物、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现代服务业,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六条 【建设途径】

示区建设应当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集聚和激活创新要素,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示区应当为各类主体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并通过设立专项资金、提供运营场所、简化审批程序、提供和争取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活动。

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为示区建设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七条 【鼓励创新】

鼓励各类主体在示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支持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和机制在示区先行先试,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和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服务

第八条 【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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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示区的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市级经济和行政管理职权,以管委会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委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市级管理权限依法对示区的土地使用进行管理,并负责示区土地及地上建筑的征收和补偿工作;

(三)按照市级管理权限管理投资项目;

(四)负责示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有资产、安全生产、科技、物价、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园林、农业、林业、水务、商务、外事侨务、统计、审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管理、民政、教育、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卫生、广播影视、旅游、人口计生等社会管理事务;

(六)其他经济和社会管理事务。 第九条 【咨询委员会】

管委会设立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区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行业代表等组成,为示区改革发展方案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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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根据发展情况和管理需要,可以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自行设置和调整工作机构。管委会工作机构行使市一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 【派出机构】

在示区设立派出机构的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对其派出机构依法充分授权,并简化办事程序。

派出机构应当接受管委会的组织协调。其领导成员任免前应书面征求管委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 【审核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由省、市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审核,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许可或审批的事项,由管委会负责审核。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程序上的便利和支持。

第十三条 【人事管理】

示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健全以全员聘用制为核心的干部人事制度,鼓励和支持示区创新人事管理制度,探索多种形式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 【自主财权】

示区行使市一级财政管理。示区征收的各项税费收入中留存省、市财政部分,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至2024年,全额返还示区。自2024年起各项税费收入的归属划分,由省、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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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应坚持“办事不出园”的原则,探索在示区实施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的试点工作,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公共服务外包】

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在不违反法律和不降低公共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合同形式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委托企业或中介机构等社会化组织办理。

第十七条 【法无明文规定皆可为】

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的,各类主体可以在示区可以自主开展相应的创新活动。管委会应当依法制定不得从事活动的负面清单,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

管委会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示区的优惠政策、管理事项、收费项目与标准、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等政务信息,方便组织和个人查询。

管委会应加快政务信息化建设,设立服务信息平台,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技术、人才、资金、项目、设备设施以及政策措施等信息。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总体规划】

管委会应根据国务院批复的规划纲要以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示区的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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