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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执行程序中的证据制度之探讨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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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执行程序中的证据制度之探讨(4)

(二)、(被执行方)财产申报规则

被执行人对自己的执行能力作如实汇报是诚信的必然要求,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规定也有此规定。被执行人应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旬日内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逾期将承担拒不申报的责任;假如申报不实的,依照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惩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申报范围: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包括:1、本人收进存款及其所在机构;2、房产、车辆、物资等财产;3、无形资产状况;4、共有财产及份额状况;5、债权状况;6、应承担的债务、抚养、赡养等状况(需保存生活底限的证实)。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包括:1、活动资产状况、基本账户、其他资金账户;2、固定资产状况;3、投资、债权情况;4、分支机构状况;5、无形资产状况;6、其他可执行财产或权利。

(三)(法院)有限举证规则

法院在执行中不能充当一切事务的包揽者,执行程序的公正很大程度上依靠于法官的适度超然。法院在举证体系中仅是起到一种候补的功能,不能代替当事人的取证。只有在当事人举证因客观原因有困难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由法院依职权调整。而对法院依职权调查原则上应严格圈限,一般依当事人申请符合一定

条件才启动,其条件为:属于国家部分保管必须由法院调取的;或涉及到国家秘密、贸易秘密的材料,且必须符合申请人无力收集或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取与本案有关的明确线索的。法院调取证据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由于现行体制下多因行政治理机关的因素拒尽普通公民甚至律师调查,因此法院应为开拓法律所容许的律师参与范围创造条件,可采取协查令的方式交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向有关部分调取。

Ⅱ、证据审查规则

这是执行证据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子系统规则,主要涉及到对证据能力的认定,主要有: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这也是各大诉讼证据中普通的规则,主要限制违反法律规定要件的证据进进认证系统。在审查提供的证据中尤其留意排除的要素主要:1、违反法定证据形式的。如证据形成系出具者随意作出,又如不具备可信的相应形式的,法官可以认定不予采用,2、取证主体违法的,如取证主体为无权作出者,即可以此驳回。3、违反法定程序的。证实过程中不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作成的,可不予采纳。这里主要涉及到行政治理机关作成此类证据往往会有程序要求的题目,因而宜须严格审查。

(二)规避无效规则

非法证据规则重在审查证据相关要件的正当性,而规避无效规则重在一种目的正当性的审查,是目的正当与否的抽象性原则在证据制度的体现。

规避类的证据主要为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多为针对被执行人财产权属提出的,在执行异议中常见。如夫妻房产登

记为非被执行夫或妻一方,作为近支属的第三人为避债而将房产过户其名下,均可以目的审查使其回为无效。对于该类证据可由在证据交换时由申请人提出,也可由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这涉及到执行权扩张题目,宜采用所证形式审查之。

(三)形式审查为主规则

这里审查主要针对非依职权采集的证据,除正当性审查(即上述二个规则)之外,法院也宜采形式审查,无需对证据逐一加以事实上的论证。法院无法对每一证据投进大量精力予以核实。每一示证者均应担保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法上的瑕疵担保),否则将承担证据罚则带来的不利后果。形式审查机制可以回复法院的中立性,使法院不轻易介人到复杂的证据本身之外的审查中,使法院将更多的精力转移到审查证据本身及对证据不实的惩戒上来。

此外在辅助执行中也可采此种原则,如委托审计中对审计结论的审查(,对有关公证文书的审查均可采此。

当然,对于法院依职权采集的,就其本身须加以严格审查,实质性审查也必须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规避无效相结合适用。法院的实质性审查中对在涉及到国家的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均可主动审查,以维护公序良俗。

构建执行程序中的证据制度之探讨4.doc

构建执行程序中的证据制度之探讨(4)(二)、(被执行方)财产申报规则被执行人对自己的执行能力作如实汇报是诚信的必然要求,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规定也有此规定。被执行人应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旬日内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逾期将承担拒不申报的责任;假如申报不实的,依照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惩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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