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鲁卫基层发[2016]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11.17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鲁卫基层发〔2016〕5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编办、财政局、人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3号),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1 / 3
(一)指导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贯彻落
实预防为主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为目标,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为动力,以优化健康服务、实现医防结合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依法行政、属地管理,进一步理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和保障机制,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中的职能和作用,提升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效率,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健康山东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十三五”末,全省建成公共卫生职责明晰、疾病监测灵敏、应急处置高效、医防有效融合、职工全面参与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形成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级协同、功能完善、运营高效、覆盖城乡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新格局。 (三)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将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总体规划,纳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总体任务中,统筹规划,系统设计,整体推进。
坚持分级负责。按照省、市、县三级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各级在医疗机构运行管理和公共卫生工作中的责任,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要素保障。
坚持依法行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推进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坚持属地管理。医疗机构不论类别、级别和主办主体,其公共卫生服务统一按规定接受所在辖区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 二、主要措施
(一)明确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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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



